索引号 | 01526289-8/20250115-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1-15 |
文号 | 浏览量 |
平达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毕洪孝 | 平达行政罚(决)字[2024]第0005号 | 毕洪孝以获利为目的,于2024年10月向平达乡章赛村吴家寨组吴发贵、吴发安、吴大国分别以2000元、5000元、1500元价格购买团坟山的林木。并于2024年12月08日至11日在办理3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刘永龙将团坟山林木用油锯和大刀采伐。经平达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现场清点及认定,实际采伐云南松96株、活立木蓄积33.0488m³,其中超证采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8.0488m³(折合原木材积10.77m³,折合株数52株),价值3231.00元。本案于2024年12月22日立案,2025年1月12日结案。 | 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罚款 | 责令限于2025年12月26日前在平达乡章赛村吴家寨组吴发贵、吴发安、吴大国户松团坟山补种滥伐株数叁倍(3倍)的树木(云南松),即52株×3倍=156株(大写:壹佰伍拾陆株)。 2.并处于滥伐林木价值伍倍(5倍)的罚款,即3231.00元×5倍=16155.00元(大写:壹万陆仟壹佰伍拾伍元整)。 | 1.6155 | 2025-1-5 | 2025-7-5 | 平达乡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