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9-8/20241211-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4-12-11 |
文号 | 浏览量 |
王海文平达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王海文 | 平达行政罚(决)字[2024]第0004号 | 王海文以获利为目的,于2024年05月向平达乡安庆村下蛮坝组段发金、杨荣保分别以7000元、6000元价格购买松嶺杆山的林木。并于2024年10月10日至13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何生翻将松嶺杆山林木用油锯和大刀采伐。经平达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现场清点及认定,王海文采伐云南松51株、活立木蓄积18.3110m³(折合原木材积10.93m³),价值3279.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本案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2024年12月7日结案。 | 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罚款 | 1.责令限于2025年11月15日前在平达乡安庆村下蛮坝组段发金、杨荣保户松嶺杆山补种滥伐株数叁倍(3倍)的树木(云南松),即51株×3倍=153株(大写:壹佰伍拾叁株)。 2.并处于滥伐林木价值伍倍(5倍)的罚款,即3279.00元×5倍=16395.00元(大写:壹万陆仟叁佰玖拾伍元整)。 | 1.6395 | 2024-12-5 | 2025-6-5 | 平达乡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