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光 | 平达林草罚决字(2024)第003号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5月15日,在平达乡河尾村小沙寨组四方洼、平安村大扁梨寨组垭口园(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Ш、IV级;0038林班:00001、00003小班;0062林班;00005小班)占用林地堆放修建道路用的沙子、石料,致使3012.3㎡(折合4.5亩)林地受到毁坏。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5月18日调查终结。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条第一项(情节一般)、龙林草发(2022)106号文件 | 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5年5月18日前在平达乡河尾村小沙寨组四方洼、平安村大扁梨寨组垭口园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捌仟零柒拾叁元捌角(即3012.3m²×6元×1倍=18073.80元)的行政处罚。 | 1.80738 | 2024/5/24 | 2024/11/24 |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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