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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9-8/20180521-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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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平达乡集镇街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平达集镇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平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平达乡集镇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集镇管理实行部门联动管理机制,乡人民政府成立集镇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平达集镇办、平达派出所、平达市场监督管理所、平达交通管理所、平达国土资源管理所、平达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平达综治办、平达水利工作站、平达供电所、平达社区组成,平达集镇办负责集镇日常管理工作和沟通协调工作,具体职能是按本办法对集镇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通过广播、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宣传普及乡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都有改善乡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举报。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乡环卫工作人员依章作业,不得妨碍集镇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妨碍、侮辱、辱骂、殴打执法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乡容乡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平达乡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按规定到平达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平达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未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整洁美观,在集镇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沿街外观残损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

第九条 集镇内所有经营户的广告牌,包括霓虹灯、广告栏、宣传牌、招牌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与街景相协调,做到整洁、安全。设立时,必须经乡村镇规划中心审批。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安全的,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未经审批设立广告设施的,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严禁个人在集镇街道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上搭建彩牌、张挂横幅、标语,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在集镇街道上搭建彩牌、张挂横幅的,必须经平达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批准。

未经批准,搭建彩牌、张挂横幅的,责令拆除,并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因建设施工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及两侧人行道的,经平达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占用,缴纳施工保证金5000元。集镇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施工期间要服从集镇管理;

(二)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注:人行道内,要安放警示标志,若安放相关建筑材料造成的事故由本人承担);

(三)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

(四)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五)临街应当设置围挡、防护栏;

(六)堆放建筑材料必须控制在人行道以内,工期在4个月以内;

(七)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并清理和平整场地。

未按上述规定操作的,按500至1000元∕次扣除施工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对路面、人行道砖、路灯、绿化等设施造成损害的,除赔偿损坏对应的金额外,并按2000至5000元的标准扣除施工保证金;堆放建筑材料物若超出人行道,按300元/次扣除保证金,超出规定工期的按20元/天扣除保证金;施工期间不服从管理的,将对施工方进行断电处理,后期产生的恢复用电手续费及材料费由施工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严禁在集镇街面上私自设置水龙头。

私自设立水龙头的,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未拆除的对商户进行断水、断电处理。

第十三条 集镇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由集镇办负责。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绿化、路灯、供水、排水、电力、消防、路面、人行道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 集镇内的绿化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第十五条 严禁摇树、刻划树木等破坏树木的行为;严禁在树上、路灯杆上架设拉线、搭棚、栓挂物品、吊挂燃放鞭炮等行为。

损坏集镇公共设施的,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赔偿,并按《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当事人按标准恢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集镇实行全天保洁。保洁人员每天的清扫时间为每天早上6点到下午8点,街天清扫必须当天下午完成。垃圾清运人员必须在每天下午八点之前完成垃圾清运。

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按照《集镇卫生保洁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要爱护集镇环境卫生。

(一)生活垃圾要倾倒在垃圾桶内或直接放于环卫工人的垃圾车内,严禁向街道和人行道倾倒垃圾和污水;

(二)严禁在人行道及街面上摆设烧烤摊、修理摩托、摆放铝合金等具有污染路面的物品;

(三)严禁在街面上堆放粪便、垃圾、柴草、杂物;

(四)严禁在街面上放养家禽和牲畜;

(五)严禁在街面上洗衣、做饭、烧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倒乱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当事人对污染及破损的路面进行恢复并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十八条 集镇街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及经营摊点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职责:包卫生,即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做到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烟头、无雨蓬、无乱吐乱扔等现象,保持责任区内整洁干净;包绿化,即负责对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管护,鼓励进行庭院绿化和美化;包秩序,即负责责任区无乱停放、乱堆占、乱搭建、乱涂画及高声鸣放音乐等扰乱居民正常工作及生活的行为,保持乡容整洁美观,宁静祥和。

第十九条 集镇垃圾清扫和运输处理实现有偿服务。

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按附件中的“门前三包”协议书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卫生费的收取标准按相应规定标准收取,集镇范围内居民及经营户应主动缴纳卫生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拒交卫生费的,由集镇管理领导小组的集镇办、市场监督管理所、供电所、水管站等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集镇市场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户办理经营选址,申请用电、用水或检审各种证照必须首先由平达供电所初审意见,再到平达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和平达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后方可到各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若未经上述程序,房主私自给经营户接电接水的,将对房主做停电、停水处理;违章建筑、无证照经营的一律不给予通电、通水。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道经营,一律不得将商品摆出店门外。门市商品应摆放整齐,不得擅自搭棚、支架及架设雨蓬,所经营商品不得超出主体建筑物,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他临时设施。

第二十二条 鲜肉、水果蔬菜、粮食、牲畜等必须在指定区域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此类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取缔所有流动摊点,严禁在主街道路边摆摊设点或用板板车、人力车、机动车在街上流动经营水果、蔬菜等。

违反以上第二十一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二款、《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集镇管理部门进行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集镇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成立乡交通整治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聘请消防队员协助平达派出所管理集镇范围内的车辆停放工作,由交通协管员(消防队员)和平达派出所共同管理车辆停放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乱停车辆的罚单开出工作,另省道范围内的道路管理由木城交警中队和平达派出所共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指定的位置停车,严禁乱停乱放。

第二十六条 三轮及以上的车辆必须停在停车位内,二轮车辆面向路沿按依次停放在停车位内,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

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拉运沙石、混凝土及有泼洒性材料的车辆在过往集镇时必须进行封闭,严禁泼洒及污染路面。

未按要求封闭的,造成路面污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由当事人对污染的路面按标准进行清理和恢复,并处以150元罚款。

第六章 其他管理规定条款

第二十八条 春节期间在人行道及路面摆放摇钱树或在人行道树下烧香化纸冥的,由集镇管理人员进行清理,并对污染和破损的石板、行道树进行估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道及路面上摆设宴席,摆宴的必须到指定地点摆设(如:文化广场内、活动场内等)。违反规定摆宴的,将对违者进行断水断电处理,并责其对污染的路面按标准进行清理,出现损坏路面的要进行照价赔偿。

第三十条 私自移动垃圾桶摆放位置的,发现一起罚款50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镇建筑物、行道树、电杆等设施上任意设置、张贴、悬挂、刻画各种标语、广告和其它粘贴物,违者罚款200元。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集镇办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改正,并按上述规定处罚,屡违者重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拒不缴纳罚款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平达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0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