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8-X/20250404-00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4-04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郑照富 | 象达林草罚决字(2025)第001号 | 经查实,你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24年3月,在象达镇小米地村大硝河组林地野牛坝占用林地720.5平方米(折合1.08亩)盖羊圈,致使林地受到毁坏。2025年2月17日立案,2月18日调查终结。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于2026年2月17日前在象达镇小米地村大硝河二组林地野牛坝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零柒元伍角(即720.5m²×3元×1倍=2107.5元)的行政处罚。 | 0.21075 | 2025-2-25 | 2026-8-25 | 象达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