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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8-X/20230726-00008 发布机构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发布日期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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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象达镇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

序言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由一名副镇长具体分管行政审批工作。行政审批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按照并联审批和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审批和公开,实行限时办结制和审批结果公示制。分管领导每月和每季度分别向行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汇报行政审批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季度审核行政审批事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乡镇内部行政审批行为,有效实施行政审批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乡镇内部制度。

第二条本乡镇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内部制度。

第三条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主要领导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分管行政审批的审定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应行政审批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审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本乡镇内设科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七条象达镇水务工作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如下:

一、取水许可审批;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办证工作人员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申请材料是否有错误。

第九条经过审查,办证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给申请人相应的办理意见:

(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辖区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审批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要求申请人补充更正,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辖区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不得拒绝受理。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二条办证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办证部门制定。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办证部门重新制作。

第十三条主办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分管领导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节送达

第十七条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其行政许可决定由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到相关部门领取。

第十八条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申请,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决定应受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

(三)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分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