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4-3/20240319-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腊勐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4-03-19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王向全 | 腊勐林草罚决字(2024)第00001号 | 你于2024年2月4日至5日持一份4.7m³(活)华山松非商品材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号:龙陵县腊勐乡采字〔2023〕106号)雇用双恩超、王双全在腊勐镇大垭口社区小立色一组张金龙、双恩会户的自留山小窝子地边采伐云南松78株、计11.5069m³(活)(折合原木材积6.8673m³);华山松57株、计4.6995m³(活)(折合原木材积2.8046m³)【批准采伐华山松4.7m³(活),所采伐华山松与批准采伐华山松材积相符,不在做为滥伐林木处罚依据】即滥伐云南松78株、计11.5069m³(活)(折合原木材积6.8673m³)取柴种植茯苓,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2 月29 日调查终结。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条第三款(情节严重) | 罚款 | 责令限于2025年2月29日前在腊勐镇大垭口社区小立色一组张金龙、双恩会户的自留山小窝子地边补种滥伐株数叁倍(3倍)的树木(华山松),共计贰佰叁拾肆株华山松(即78株×3倍=234株)。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于滥伐林木价值伍倍(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捌元肆角(即6.8673m³×150元/ m³×5倍=5150.4元)。 | 0.51504 | 2024-3-12 | 2024-9-12 | 腊勐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