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4-3-30/2016-0929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腊勐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16-09-29 |
文号 | 浏览量 |
腊勐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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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腊勐乡人民政府 |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3、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三号)第33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 |
1、咨询或投诉:腊勐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6880303); 2、纪检监察投诉:乡纪委(电话:)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委托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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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腊勐乡人民政府 |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送达阶段责任:乡政府进行登记注册,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乡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腊勐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6880303); 2、纪检监察投诉:乡纪委(电话:)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