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4-3/20231130-00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腊勐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3-11-30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腊勐镇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 | :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线正灿 |
单位地址 | : | 龙陵县龙山镇远征路105号 |
接收方 | : | 龙陵县腊勐镇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 : | 赵 毅 |
单位地址 | : | 龙陵县腊勐镇腊勐社区花桥头 |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精神和要求,按照《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龙政发〔2023〕80号)的安排部署,为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腊勐镇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21项行政处罚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移交之日起正式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局、县司法局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腊勐镇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接收方:腊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线正灿 法定代表人:赵毅
2023年11月20日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腊勐镇赋权事项目录(2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职权性质 | 实施机关 | 主管部门 |
1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 年第104 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9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 年第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 号修正)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9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1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腊勐镇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 | :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线正灿 |
单位地址 | : | 龙陵县龙山镇远征路105号 |
接收方 | : | 龙陵县腊勐镇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 : | 赵 毅 |
单位地址 | : | 龙陵县腊勐镇腊勐社区花桥头 |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精神和要求,按照《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龙政发〔2023〕80号)的安排部署,为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腊勐镇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21项行政处罚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移交之日起正式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局、县司法局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腊勐镇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接收方:腊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线正灿 法定代表人:赵毅
2023年11月20日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腊勐镇赋权事项目录(2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职权性质 | 实施机关 | 主管部门 |
1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 年第104 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9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 年第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 号修正)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9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1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腊勐镇 人民政府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