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6-3/20231129-0001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文号 | 浏览量 |
移交方 | : | 龙陵县民政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尹世晓 |
单位地址 | : | 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滨河路1号 |
接收方 | :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 : | 饶秀明 |
单位地址 | : |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社区正街 |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精神和要求,按照《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龙政发〔2023〕80号)的安排部署,为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龙陵县民政局和龙新乡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5项行政处罚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移交之日起正式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局、县司法局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龙陵县民政局移交龙新乡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龙陵县民政局 接收方:龙新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尹市晓 法定代表人:
2023年11月20日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龙陵县民政局移交龙新乡赋权事项目录(5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职权性质 | 实施机关 | 主管部门 |
1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依法下放 | 龙新乡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2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依法下放 | 龙新乡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3 | 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依法下放 | 龙新乡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4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依法下放 | 龙新乡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5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依法下放 | 龙新乡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