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6-3-/2021-1119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龙新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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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
事项编码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是否入驻政务大厅 |
办理形式 |
权力行使状态 |
(责任主体)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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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 45 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向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4.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是 |
最多跑一次 |
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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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身份审核; |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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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即时办结,法定告知; |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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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现场制发婚姻登记证书; |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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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5.邮箱:lxxzf@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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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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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生育登记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我局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是 |
最多跑一次 |
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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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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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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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增设、变更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和条件的。 |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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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
5.邮箱:lxxzf@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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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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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采纳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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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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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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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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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没有职权的,在第三行职权名称处填写“无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