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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6-3-/2021-0513014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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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电子政务
龙陵县龙新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类)

龙陵县龙新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事项编码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是否入驻政务大厅

办理形式

权力行使状态

01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需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证据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土地或矿产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并送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林木、林地权属、使用权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到现场2次以上

在用

02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需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证据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土地或矿产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并送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到现场2次以上

在用

03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需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证据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土地或矿产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并送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的;

3.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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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没有职权的,在第三行职权名称处填写“无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