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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6-3-/2020-122101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 发布日期 2020-12-21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机关事务
龙陵县龙新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龙陵县龙新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权力行使状态

1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催告阶段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催告阶段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阶段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阶段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捕杀辖区内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催告阶段责任:根据捕杀实施方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告知;

2.决定责任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3.执行责任阶段:按照要求对捕杀的犬只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狂犬、野犬巡查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城建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3.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5.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组织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1.催告阶段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催告: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2.决定: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执行: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4.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知道(或者应该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决定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阶段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阶段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及相关规划许可证的;

3.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未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4.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没有职权的,在第三行职权名称处填写“无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