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6-3-/2020-1221010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龙新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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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权力行使状态 |
1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整改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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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
1.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 2.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当面告知,要求及时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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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渡口安全隐患的检查及限期整改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检查责任:对乡镇渡口渡船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按规定及时公布信息,或公布有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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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乡镇渡口签单发航制度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1.检查责任:对乡镇渡口渡船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按规定及时公布信息,或公布有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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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
《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受理农村集体财务举报案件,组织对举报案件进行内部审计; 2.处理阶段责任:对审计出的财务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执行年度审计计划的; 2.对财务问题举报不重视,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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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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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1.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公示监督检查内容;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检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考核情况作出检查结果;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2.未依照规定检验婚育证明的; 3.违反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4.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5.为按照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6.未依照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等级,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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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没有职权的,在第三行职权名称处填写“无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