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6-3-/2020-1221009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龙新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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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权力行使状态 |
01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非婚生育子女的处罚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就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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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处罚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就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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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处罚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就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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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罚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就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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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但未按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处罚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就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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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阶段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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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阶段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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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阶段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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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违反乡、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阶段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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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1.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阶段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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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没有职权的,在第三行职权名称处填写“无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