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6-3-/2020-1221007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龙新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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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事项编码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是否入驻政务大厅 |
办理形式 |
权力行使状态 |
01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受理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合理性、提出准许意见。 3、决定性阶段责任: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4、送达阶段:根据许可结果,制作证件,发放给申请单位或个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是 |
最多跑一次 |
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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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办理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证决定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最多跑一次 |
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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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再生育审批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我局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和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6.未采纳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8.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00003),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00003),地址: 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龙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邮政编码:678315; 4.网站: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邮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是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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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没有职权的,在第三行职权名称处填写“无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