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2-7-/2024-0401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龙陵县金河采石场(法人:闫才生) | 镇安林草决字(2024)第00001号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23年2月份,在镇安镇淘金河村淘金河一组、三组林地磨刀石、岔洼口(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IV级)占用林地堆放修建沉淀池弃土,致使1500.21m2(折合2.25亩)林地受到毁坏。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3月19日调查终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款(情节一般) | 罚款 | 责令限于2025年3月19日前在镇安镇淘金河村淘金河一组、三组林地磨刀石、岔洼口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以下行政处罚:处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零贰元壹角(即1500.21m2*10元*1倍=1.50021元)的行政处罚 | 1.50021 | 2024/3/28 | 2024/9/28 | 镇安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