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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2-7-/2024-0516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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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镇安镇行政执法依据(202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三)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五)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七)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

(八)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八、《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十、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十三、《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十五、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十七、《云南省消防条例》。

十八、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二十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二十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二十三、《婚姻登记条例》。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十五、《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45号)。

二十六、《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十八、《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三十、《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