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4-7-30/2016-090808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4-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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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镇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镇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结合龙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贯彻与实施
第九条 镇党委、政府负责《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遵守执行《规定》和本办法。
第十条 镇党委、政府将积极完善考评激励机制,切实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待遇保障,努力创造廉洁履职的良好条件。
第十一条 镇党委、政府将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廉洁文化进村组、进站所、进家庭工作,积极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镇党委、政府将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法纪警示教育,把学习《规定》作为农村基层干部学习培训的必修课程,纳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问题,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要结合《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的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各村(社区)、镇直各相关单位应当结合《规定》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农村村务公开和基层站所办事公开工作,推进农村基层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十六条 镇纪委和组织、宣传等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镇党委、村级党组织将贯彻执行《规定》精神和本办法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农村基层干部应当认真进行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强化廉洁履职、遵纪守法意识。
第十八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规定》和本办法精神完善村规民约,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应当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精神,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十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精神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镇党委、政府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年度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基层站所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镇党委、政府每年对各村(社区)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精神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三条 镇党委、政府将加强对各种惠民补贴、征地补偿、扶贫救灾、移民安置等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农民群众权益。
第二十四条 镇党委、政府将依据《规定》和本办法精神按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不变原则,加强清产核资,全面实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严肃查处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占集体收益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镇党委、政府将加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依法严厉打击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镇党委、政府将加强农村社会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镇纪委关、组织人事部门协助镇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规定》和本办法精神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廉洁履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农村群众和村民代表可以依据《规定》和本办法精神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规定》和本办法精神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基层干部遵守《规定》和本办法精神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镇党委、政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精神的行为,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各反腐败领导小组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案件剖析、案件通报和警示教育制度,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政问责、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协调配合机制,切实增强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第三十三条 根据《规定》和本办法精神,建立健全农村村委会成员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行政管理制度,保证《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落实。
第三十四条 镇纪委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基本要求,依法依纪处理和纠正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精神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问责和组织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问责。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处理,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处理的,由镇党委、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四十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办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不认真执行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造成管理范围内农村基层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制度规定,并报镇纪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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