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6-3-17_A/2017-0221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02-21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及时解决返贫家庭、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91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实施临时救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
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扎实推进全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范围、对象及标准
(一)临时救助范围
1.具有本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常住城乡居民;
2.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一年以上符
合救助条件的外地人口。
(二)临时救助对象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
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基本生活暂时
出现严重困难的当事人及其家庭;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
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生活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主要指:60 周岁以上生
活困难的、患各种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生活困难的、残疾导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6.符合乡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救助标准
针对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合理确定每个家庭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1.意外事故生活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火灾、溺水等人身
意外伤害,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根据困难程度予以 500—8000 元的救助。
2.重大交通事故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上不足 6
万元的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予以 500—8000 元的救助。
3.重、特大疾病生活救助。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而接受
治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其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确定,一般不高于其医疗最终自付部分的40%,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 8000 元。对精神病患者困难家庭中精神病人发病期间到正规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治疗期达 3 个月及以上的按每月 500 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对出院后病情反复需长期服药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1000 元。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累加救助一般不得高于 7000 元。
4.基本生活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救助。家庭因基本生活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经最低生活保障、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予以 1000—5000 元临时救助。
5.生活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救助。生活困难的农村重
点优抚对象给予 1000—3000 元临时救助。
6.因其他原因造成特殊困难且群众认可的家庭或个人,以
及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视其具体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四)不予救助的情形
1.具有本乡户籍但长期不在本乡居住、生活的;
2.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3.拒绝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因家庭成员违法乱纪受到处罚导致生活临时性困难的;
5.拒不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
6.因懒惰、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7.群众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四、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按照“村民申请、各挂村领导和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严格把关、乡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一)申请程序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龙陵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各村(社区)“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主动了解掌握并核实所辖区域内居民遭遇的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
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挂村领导和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末25日以前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救助事宜,提出救助意见,并上报乡人民政府审核,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最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身份证;
3.在龙新居住一年以上有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出具居住证或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乡社会事务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根据救助对象申请救助范围的不同,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消防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的火灾事故损失报告,以及乡社会事务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
2.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结果报告,个人负担费用的有效凭证,以及乡社会事务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
3.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部分的有效凭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有效凭证,以及乡社会事务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
有关证明。
4.因子女基本教育费出现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子女就学的有关证件、学费收据等。
5.因其他原因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应出具符合救助的依据和规定。
(二)审核审批程序
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乡社会事务办和各村(社区)是临时救助的管理审批单位。
1.一般程序。对于填写困难救助申请表的家庭或个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当对村民小组意见及申请救助的家庭和个人进行入户调查,写出调查材料,征求群众意见,各挂村领导、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末25日以前召开会议,讨论救助原因,提出救助意见,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临时救助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村(社区)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要在村委会审核意见上联合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乡社会事务办把关,乡社会事务办初审后上报乡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1000元以内的救助经乡社会事务办初审并提出救助意见后,由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至2000元的救助由乡社会事务办提交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并经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可以先行救助,事后1个月内报县民政局完善审批手续;2000元以上的救助经乡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并提出救助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审
核审批后发放,县民政局应在收到乡报送申请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或个人,由乡社会事务办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日之内告知申请家庭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2.紧急程序。因意外事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紧急救助的家庭,可简化申请、审批程序,按急事急办先行救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一次性救助一般不得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救助金。特殊情况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但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金的6倍。
(三)结果公示
对经审核审批同意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各村(社区)、村民小组应在村务公开栏及基层党建服务平台上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开的,要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分配临时救助资金,已分配的予以收回。公示结束后,各村(社区)要认真做好临时救助信息台账,按季度将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上报乡社会事务办。
(四)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金由县民政局或乡社会事务办通过代支付系统实行社会化发放,一律不得采取现金发放。
五、政策宣传
要以临时救助对象、办理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政策规定为重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方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参与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六、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临时救助资金是民生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要严格按照民生资金管理使用各项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行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资金的实效。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临时救助资金只能专项用于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不得挪作他用。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制度,联合乡纪委等部门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临时救助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各村(社区)及乡直部门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救助资金,计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龙新乡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