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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6-3-17_Z/2017-1023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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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新乡委 龙新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新乡城乡低保精准识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直各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33号)、《龙陵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龙陵县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及评定条件的通知》(龙民政发〔2017〕49号)、《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龙民政发〔2017〕76 号)精神,全面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使低保与扶贫有效衔接,实现让最贫困、最弱势、最需要的群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除大学生低保外,其余全乡城乡低保进行精准识别,结合龙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乡城乡低保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完成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政策合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精准、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定要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重度残疾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扶贫开发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保障范围、标准、审核及评定条件

(一)保障范围

1.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全乡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20元(毛收入)的城镇居民,可以申请城镇低保。

2.农村低保保障范围:持有我乡常住农业户口(含农转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年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280元(毛收入)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保障标准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0(毛收入)元,补助水平人均提高10.6 %(月人均提高50元),由每人每月人均补助333元增加到每人每月人均补助520元。

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80元,补助水平人均提高17.1%(A类提高60元,B类提高30元,C类不变),由每人每月人均补助16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人均补助192.8元。其中: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300元,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200元,C类(一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130元。

(三)审核及评定条件

1.必须整户纳入保障的对象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造成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一二级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家庭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癌症及其他恶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5)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6)一、二级残疾需6个月以上长期护理,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7)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或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且生活实际困难的;

(8)家庭因灾致贫,或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生活实际困难的;

(9)城乡新近1年来破产倒闭的生产经营家庭或零就业家庭。

2.应当部分纳入保障的对象

(1)家庭困难的大专(含大专)以上在读学生;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未在户口地领取农村低保的龙陵县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疾控中心管理服务的艾滋病患者;

(4)本人无收入来源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精神病患者、60周岁以上慢性病患者;

(5)动态管理识别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3.不可以纳入保障的对象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超过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银行大额存款(土地和房屋征迁补偿款、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和有价证券、债券、股票(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人均1万元以上的;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规定如实、完整申报家庭收入的;购买或拥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类的大宗、贵重财产性物品:如价值3万元以上的大小汽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中型农机具、金银、珠宝、玉器等;

(2)近3年内明显超过当地住房标准修建或装修住房(因危房需改造、拆迁安置、自然灾害损毁或原无住房而修建、购买基本住房并进行必要装修的除外);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2处以上房产的;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016年10月31日后修建活人墓、大墓、豪华墓的;

(5)不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的;“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好逸恶劳、坐吃山空的;正在服刑、劳教的;

(6)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

(7)村干部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直接供养关系的;

(8)在龙陵区域以外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9)农村居民具有劳动能力,放弃承包田地耕种的;有劳动能力,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10)家中饲养名贵宠物,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11)不在本乡(乡)辖区生活居住1年以上的。

四、分类保障

(一)城市低保。享受城市低保每人每月人均差额补助520元。

(二)农村低保。一是严格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生活常年陷入极困难家庭纳入A类,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300元;二是将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纳入B类,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200元;C类(一般保障户):除了A、B类外,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纳入C类,C类(一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130元。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准备(10月20日—10月25日)

组建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抽调工作组,召开城乡低保业务培训会议。

(二)民主评议(10月26日—11月15日)

以村(社区)为单位,由各挂村(社区)领导,政府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驻村工作队员、小组长等组成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召开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对本辖区内城乡低保进行精准识别,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无异议,报乡人民政府。

(三)审核确定(11月16日—20日)

乡人民政府在收到以村(社区)为单位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无异议的,将有关纸质材料和信息系统完整数据上报县民政局。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此次精准识别城乡低保对象工作,健全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乡城乡低保工作顺利开展。我乡成立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人民政府乡长任常务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长任副组长,其余班子成员、民政、扶贫、财政、残联、农业、教育、卫生、统计、审计、派出所、村庄规划、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民政办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下设业务指导组、政策宣传组、信访维稳组;各村(社区)要将精准识别城乡低保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来抓,统筹抓好本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挂村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村(社区)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村(社区)为单位成立评议领导小组,由挂村领导任组长,村(社区)总支书记、主任、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承担本村(社区)农村低保对象的评议、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工作,副主任、大学生村官为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册、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中央和省、市、县农村低保政策及相关精神,为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动态管理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要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照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要求,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分别按年度、半年度或月进行复核审核,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或按程序予以退出。

(三)注重工作方法,完善信息系统

各村(社区)要严格执行政策和各项操作规程,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低保监管机制,加强各环节、各程序监管工作,防止操控套取、胁迫均分等各种违法违规操作现象发生。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切实加强低保来信来访工作,推行首问负责制度。对因低保工作造成的恶性事件,司法机关应及时介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附件:1.龙新乡挂村(社区)和抽调工作队员人数情况表

2.龙陵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中共龙新乡委

龙新乡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