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6-3/20250522-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4-22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规范龙新乡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增强群众主动申报的自觉性,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龙新派出所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对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登记,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二、凡是在龙新乡辖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及承租人均需要向龙新派出所进行申请审核登记,报送出租房屋信息,房屋所有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三、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需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承租人员进行及时如实全面登记,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或是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及其所有同住人员等基本情况报龙新派出所、所在村(社区)备案,填写《龙新乡出租房屋租赁登记表》,备案登记后,社区民警为房东安装出租房屋管理APP(微信彩云佳园小程序),房东负责在APP内登记或者注销承租人信息;房屋续租或停止租赁的,应当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在出租房屋APP内变更登记;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出租人的职责。
四、承租人为拟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向辖区派出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者用工证明等材料,居住满半年以上可以办理《云南省居住证》。
五、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要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在出租房屋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房屋所在村(社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新增出租房屋的,第一时间告知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规定到辖区派出所进行报备;社区网格员发现承租人变动的,及时督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在出租房屋管理APP(微信彩云佳园)内变更。
八、龙新派出所社区民警按照社区警务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加大对辖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规范录入一标三实系统,确保辖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
九、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于2025年5月20日前向龙新派出所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凡有拒不执行、不配合、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不按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外国人后未按规定登记承租外国人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活动不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不如实申报或提供房屋承租人及同住人员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如实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员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5日内不申报的,依照《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场所不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罚用工单位、场所不按规定如实登记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5日内不申报的,依照《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罚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五、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罚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同时,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六、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处罚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同时,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七、阻碍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阻碍工商、房管、税务、卫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等相关管理职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等相关管理职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房屋出租人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和提供虚假证言违法行为的处罚房屋出租人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处罚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陵县公安局龙新派出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