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6-3/20241024-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24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龙新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各畜禽养殖场(户):

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严重污染环境,还可能传播重大动物疫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为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及有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作为养殖场、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义务。

二、动物饲养(小区)、动物隔离场出现不明原因死亡的动物、动物产品,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病死或者原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检疫不合格等畜禽时,要按规定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照“五不一处理”(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不丢弃,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不按规定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检疫不合格等畜禽的,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或者出售、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检验不合格等畜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有销售病死畜禽和违法犯罪记录的畜禽养殖场(户)纳入“黑名单”监管,取消其享受畜牧业扶持政策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0875--6800003



龙新乡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