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6-3/20241016-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更好改善龙新乡河湖、水库现状,展现龙新乡河湖、水库“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崭新面貌,进一步提升龙新乡农村人居环境,同时为了确保河湖、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河湖、水库水资源、水产品不受破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向河道及水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倾倒任何生活垃圾、废料污染物、动物尸体等;
2.严禁非法侵占水域,在河道及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设置拦水坝,破坏阻塞河道,非法采石、取土、挖沙和乱砍滥伐林木;
3.严禁在河湖两岸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4.严禁在水库库区内网鱼、炸鱼、毒鱼、电鱼;
5.严禁破坏水利设施及侵占河湖水库资源;
6.严禁在水库从事生产经营和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7.严禁在水库库区、河道、坝塘、高坎等危险水域游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乡直相关单位、各行政村应加强宣传及巡查,营造保护河湖水库环境及防溺水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河湖水库的保护行动中来,改善广大群众的人居环境,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广大群众要进一步增强自身环保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破坏河湖水库环境卫生、损毁水利公用设施及危险涉水行为的现象和行为劝阻、举报,同时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和监护,制止各类不当玩水嬉水行为。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特此通告。
龙新乡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