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3-5-04_A/2016-1025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部门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6-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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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2015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包括公共财政决算、政府性基金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补充资料等四个部分。
正式上报的全套财政总决算大本应包括以下部分:1.政府报送财政总决算的函;2.财政总决算分析;3.财政总决算报表目录;4.财政总决算报表;5.财政总决算报表附注(报表附注用于说明财政总决算报表中的特殊事项,无特殊事项不需报表附注);6.财政总决算报表编制说明;7.财政总决算编审总结;8.人民银行国库全辖汇总地方预算收入年报(加盖人民银行国库业务公章,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年报)。装订基本要求:1.使用B4纸装订成册,书脊上标明报表名称和地区代码;2.封面用红字印刷,并加盖省级人民政府公章、财政厅(局)公章、财政厅(局)负责人章、编制报表处(室)负责人章、编制报表经办人章;3.按上述顺序装订。
第一部分:公共财政决算
决算01表、公共财政收支决算总表
本表反映公共财政收入、支出年初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和决算数以及平衡情况。
1.调整预算数,反映各级财政在当年年初预算数的基础上,经调整后的全年预算数。本表“调整预算数”应与决算02表“公共财政收入预算变动情况表”、决算03表“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变动及结余、结转情况表”中“调整预算数”一致。
2.本表“决算数”应与决算04表“公共财政收入决算明细表”、决算05表“公共财政支出决算功能分类明细表”中“决算数”一致。各类支出决算数应小于或等于调整预算数。
3.“企业所得税退税”应以负数填列。
4.本年收入合计=税收收入+非税收入。
5.上级补助收入,反映本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补助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入。计划单列市填报本表时,中央补助在本栏反映,省补助在“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收入”中反映。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无其他税收返还,省级其他税收返还为零。
6.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反映受援方政府接受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应与相应地区线下援助其他地区支出数据一致。该科目反映的是以受援方政府名义接收的、援助方政府安排且没有限定用途的公共财政援助资金。该科目使用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其他部门不得使用;反映的内容为公共财政资金,其他性质的资金不在本科目反映。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的对口援助西藏、新疆、青海藏区的资金,不在本科目反映。
7.债务收入,反映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入。
其中,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反映财政部代理发行和经国务院批准试点自发自还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填列,应等于当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
纳入预算管理的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入,反映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8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3号)文件规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8.债券转贷收入,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入,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填列。
9.国债转贷转补助,反映“国债转贷资金上年结余”中包含的国债转贷转作补助的数额,应以负数填列。
10.上年结余,应等于决算21表“预算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中“预算结余”的“期初数”,并与上年决算的“年终结余”一致。
11.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反映为弥补当年财政预算执行收支缺口调用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数额。
12.调入资金,反映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及其他收入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资金。其中,“政府性基金调入”应与决算09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总表”中“调出资金”数字一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应与决算15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总表”中“调出资金”数字一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调入”应与决算20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情况表”中“调出资金”下的“调出至公共财政预算”数字一致;“其他调入”如有数据,请在报表附注中归纳说明。
13.收入总计=本年收入合计+上级补助收入+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收入+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债务收入+债券转贷收入+国债转贷收入+国债转贷资金上年结余+国债转贷转补助+上年结余+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
14.本年支出合计=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金融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
15.上解上级支出,反映本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上解支出,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体制上解支出、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支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支出及专项转移支付中的专项上解支出。计划单列市填报本表时,上解中央的支出在本栏反映,上解省的支出在“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支出”中反映。
16.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反映援助方政府安排的由受援方政府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支出。该科目反映的是以受援方政府名义接收的、援助方政府安排且没有限定用途的公共财政援助资金。该科目使用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其他部门不得使用;反映的内容为公共财政资金,其他性质的资金不在本科目反映。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的对口援助西藏、新疆、青海藏区的资金,统一列219类“援助其他地区支出”,不在本科目反映。
17.债券还本支出,反映地方政府安排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统借自还主权外债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券还本应等于当年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金数额。
18.债券转贷支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支出。本级报表与下级报表汇总时,本栏应与下级报表的“债券转贷收入”栏对冲,余额为零。
19.增设预算周转金,应等于决算21表“预算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中“预算周转金”的“期末数”减“期初数”。
20.国债转贷资金结余=国债转贷收入+国债转贷资金上年结余+国债转贷转补助-拨付国债转贷资金数。
21.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反映当年从财政超收收入中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数额。本表“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应等于决算21表“预算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中“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期末数”减“期初数”。
22.调出资金,反映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文件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以及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入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23.年终结余=收入总计-(本年支出合计+上解上级支出+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债券还本支出+债券转贷支出+增设预算周转金+拨付国债转贷资金数+国债转贷资金结余+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出资金),并应等于决算21表“预算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中“预算结余”的“期末数”。
24.结转下年的支出,应等于决算03表“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变动及结余、结转情况表”中“合计”项的“结转下年使用数”。
25.净结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的支出。
26.“其中:本级”的数字应与决算08表“公共财政收支及平衡情况表”中“省(区、市)本级”的有关数字一致。
27.支出总计=收入总计。
28.各项数字应与结算单中对应项目数字一致。
29.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财政管理实际,在本级决算中反映补助下级支出和下级上解收入。
决算02表、公共财政收入预算变动情况表
本表反映年初安排的公共财政收入预算在执行中的变动情况。
1.年初预算数,反映各级人代会通过的当年收入预算数。
2.“上级专项调整数”各栏,均按上级正式发文通知调整预算数填列。“其他”栏如有数据,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3.调整预算数=年初预算数+上级专项调整数小计+增加(减少)预算指标。
决算03表、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变动及结余、结转情况表
本表反映年初安排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在执行中的变动及结余、结转情况。
1.年初预算数,反映各级人代会通过的当年支出预算数。
2.专项转移支付,反映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1表“公共财政收支决算总表”中“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决算数。
3.返还性收入,反映年初预算安排不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企业所得税基数返还、个人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以及其他税收返还,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1表“公共财政收支决算总表”中“返还性收入”决算数。
4.一般性转移支付,反映年初预算中没有安排或安排不足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具体包括:体制补助、均衡性转移支付、革命老区及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结算补助、化解债务补助、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固定数额补助以及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1表“公共财政收支决算总表”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决算数。
5.上年结转使用数,反映上年结转资金在当年预算中的使用情况,应小于或等于上年决算的“结转下年使用数”决算数。
6.动用上年净结余,反映动用上年净结余资金安排当年支出预算情况,应小于或等于上年决算的净结余数。
7.动支预备费,反映动用预备费安排的支出预算情况,合计数应为零。
8.科目调剂,反映支出预算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调剂情况,合计数应为零。
9.本年超、短收安排,反映因公共财政收入超收、短收对支出预算的调整情况。超收列正数,短收列负数,合计数不得超过当年公共财政收入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之差。
10.债务收入,反映年初预算中没有安排或安排不足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和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入,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1表“公共财政收支决算总表”中“债务收入”决算数。
11.债券转贷收入,反映年初预算中没有安排或安排不足的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债务收入,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1表“公共财政收支决算总表”中“债券转贷收入”决算数。
12.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反映为弥补当年财政预算执行收支缺口调用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1表“公共财政收支决算总表”中“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决算数。
13.调入资金,反映年初预算中没有安排或安排不足的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或其他收入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资金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1表“公共财政收支决算总表”中“调入资金”决算数。
14.补助下级专款,反映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补助支出,应以负数填列。
15.省补助计划单列市,反映年初预算中没有安排或安排不足的省对计划单列市的补助,供计划单列市填列本表时使用。
16.债券转贷支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贷的债务支出,应以负数填列。
17.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反映当年从财政超收收入中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数额,应以负数填列。
18.“变动项目”中“其他”一栏反映非前述原因造成的支出预算变动情况,如果有数据,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19.调整预算数=年初预算数+变动项目小计,应大于或等于决算数。
20.本表“决算数”应与决算05表“公共财政支出决算功能分类明细表”中“决算数”一致。
21.预算结余=调整预算数-决算数。
22.结转项目必须严格审核,据实填列。“结转下年使用数”不得为负数,并应小于或等于“预算结余”。
决算04表、公共财政收入决算明细表
本表反映公共财政收入的明细决算情况。
1.本表根据《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按类、款、项、目填列决算数。本表数据应与人民银行年报数据一致,如不一致,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2.本表中所有涉及退税、退库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的科目,如:“企业所得税退税”、“罚没收入退库”、“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退库”等科目,应以负数填列。
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4.本年收入合计=税收收入+非税收入。
决算05表、公共财政支出决算功能分类明细表
本表反映公共财政支出的功能分类明细决算情况。
1.本表根据《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设置,按类、款、项填列决算数。本表数据应与总会计支出账一致。
2.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地方支出事项的科目不应填列,详见审核公式对科目的设置。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填列,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3.本年支出合计=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金融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
决算06表、公共财政收支决算分级表
本表反映省、地、县、乡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
1.相当于地区级的市填列在“地级”栏内,相当于县级的市,填列在“县级”栏内。
2.地级市将市本级与所辖区分开填列,所辖区在“县级”填列。
3.计划单列市本级在“地级”填列,所辖区县在“县级”填列。
4.直辖市所辖地级区、县在“地级”填列,所辖县级区、县在“县级”填列。
5.除“企业所得税退税”等以负数填列的科目外,其余科目的“其中:地级直属乡镇”数字应小于或等于“地级”数字。
6.乡镇改革中,一些乡镇的行政区划被撤销或合并,但有的地区设立了办事处、村公所。这些机构不能作为一级财政,财政决算应按行政区划归属分级列报。
7.本表“决算数合计”栏的数字应与决算01表“公共财政收支决算总表”的有关数字一致,“省级”栏的数字应与决算08表“公共财政收支及平衡情况表”中“省(区、市)本级”的有关数字一致。
决算07表、民族自治地区公共财政收支决算表
本表反映省和直辖市所辖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公共财政收支情况。
1.“自治州”栏填列自治州本级及其所辖县(市)、自治县的数字;“自治县”栏填列地、市(非自治州)所辖自治县的数字。
2.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民族自治区,不填报本表。
决算08表、公共财政收支及平衡情况表
本表反映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收入、支出及平衡情况。
1.本表按照行政区划填列,行政区划及名称的变更须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填列单位上下年度的排列顺序应一致。
2.除列出的各项税收收入外,其余未列出的税收项目均列入“其他各项税收收入”中。
3.本表的收支项目应与决算01表“公共财政收支决算总表”中的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二部分:政府性基金决算(共6张表)
决算09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总表
本表反映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年初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和决算数以及平衡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不在本表反映。
1.调整预算数,反映各级财政在当年年初预算数的基础上,经调整后的全年预算数。本表“调整预算数”应与决算10表“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变动情况表”、决算11表“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变动情况表”中“调整预算数”一致。
2.本表“决算数”应与决算12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表”中的相关数字一致。各类支出决算数应小于或等于调整预算数。
3.上级补助收入,反映本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计划单列市填报本表时,中央补助的政府性基金在本栏反映,省补助的政府性基金在“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收入”中反映。
4.上年结余,应等于决算21表“预算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中“基金预算结余”的“期初数”,并与上年决算的“年终结余”一致。
5.调入资金,反映从公共财政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及其他收入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资金。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调入”应与决算01表“公共财政收支决算总表”中“调出资金”数字一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调入”应与决算20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情况表”中“调出资金”下的“调出至政府性基金预算”数字一致;“其他调入”如有数据,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6.收入总计=本年收入合计+上级补助收入+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收入+上年结余+调入资金。
7.本年支出合计=教育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其他支出。
8.上解上级支出,反映本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政府性基金上解支出。计划单列市填报本表时,上解中央的政府性基金在“上解上级支出”中反映,上解省的政府性基金在“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支出”中反映。
9.年终结余=收入总计-(本年支出合计+上解上级支出+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支出+调出资金),应等于决算21表“预算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中“基金预算结余”的“期末数”。
10.“其中:本级”的数字应与决算14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及平衡情况表”中“省(区、市)本级”的“年终结余”数字一致。
11.支出总计=收入总计。
12.各项数字应与结算单中对应项目数字一致。
决算10表、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变动情况表
本表反映年初安排的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在执行中的变动情况。
1.年初预算数,反映各级人代会通过的当年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数。
2.增加(减少)预算指标,反映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非正常因素导致的收入变动等因素而调整的预算指标,减少指标请以负数填列。
3.调整预算数=年初预算数+增加(减少)预算指标。
决算11表、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变动情况表
本表反映年初安排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在执行中的变动情况。
1.年初预算数,反映各级人代会通过的当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数。
2.专项补助,反映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政府性基金专项补助,应小于或等于决算12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表”对应款项的“上级补助收入”。
3.动用上年结余,反映动用上年政府性基金结余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小于或等于上年决算年终结余数。
4.本年超、短收安排,反映因政府性基金收入超收或短收对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的调整情况。超收列正数,短收列负数,超短收安排合计数不得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收入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之差。
5.调入资金,反映年初预算中没有安排或安排不足的从公共财政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或其他收入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资金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小于或等于决算12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表”对应款项的“调入资金”。
6.补助下级专款,反映本级财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补助支出,应以负数填列。
7.调整预算数=年初预算数+变动项目小计,应大于或等于决算数。
8.本表“决算数”应与决算12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表”中“本年支出”一致。
决算12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表
本表反映各项政府性基金的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1.本表根据《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科目设置。本年收入按类、款、项、目填列决算数,应与人民银行年报数据一致,如不一致,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本年支出按类、款、项填列决算数,应与总会计支出账数据一致。上年结余、上级补助收入等其他各项按基金项目填列决算数。
2.各项政府性基金的“上年结余”应与上年决算的“年终结余”一致,“上年结余”合计数应等于上年决算“年终结余”合计数。
3.年终结余不能为负数。
4.除另有规定外,已取消的原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原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在本年的清欠补交收入,列入“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已取消的原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在本年安排的支出,列入“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决算13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分级表
本表反映省、地、县、乡级政府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
1.相当于地区级的市填列在“地级”栏内,相当于县级的市,填列在“县级”栏内。
2.地级市将市本级与所辖区分开填列,所辖区在“县级”填列。
3.计划单列市本级在“地级”填列,所辖区县在“县级”填列。
4.直辖市所辖地级区、县在“地级”填列,所辖县级区、县在“县级”填列。
5.各项目收入和支出的“其中:地市直属乡镇”决算数必须分别小于或等于“地级”的决算数。
6.乡镇改革中,一些乡镇的行政区划被撤销或合并,但有的地区设立了办事处、村公所。这些机构不能作为一级财政,财政决算应按行政区划归属分级列报。
7.本表“决算数合计”栏的数据应与决算12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表”的有关数字一致,“省级”栏的数字应与决算14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及平衡情况表”中“省(区、市)本级”的有关数字一致。
决算14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及平衡情况表
本表反映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政府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及平衡情况。
1.本表按照行政区划填列,行政区划及名称的变更须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填列单位上下年度的排列顺序应一致。
2.本表未列出的基金收支项目分别列入“其他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各项政府性基金支出”。
3.本表的收支项目应与决算12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表”中的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三部分: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共4张表)
决算15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总表
本表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支出年初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和决算数以及平衡情况。
1.调整预算数,反映各级财政在当年年初预算数的基础上,经调整后的全年预算数。
2.本表“决算数”应与决算16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明细表”中的相关数字一致。各类支出决算数应小于或等于调整预算数。
3.上年结余,应等于决算21表“预算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的“期初数”,并与上年决算的“年终结余”一致。
4.收入总计=本年收入合计+上年结余。
5.本年支出合计=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其他支出。
6.调出资金,反映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到公共财政预算的资金。
7.年终结余=收入总计-(本年支出合计+调出资金),并应等于决算21表“预算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的“期末数”。
8.“其中:本级”的数字应与决算18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及平衡情况表”中“省(区、市)本级”的“年终结余”数字一致。
9.支出总计=收入总计。
决算16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明细表
本表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支出明细决算情况。
1.本表根据《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科目设置,收入按类、款、项、目填列决算数,支出按类、款、项填列决算数。本表数据应与人民银行年报和总会计支出账数据一致,收入如与人民银行年报不一致,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2.本年收入合计=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3.本年支出合计=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其他支出。
决算17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分级表
本表反映省、地、县、乡级政府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支出情况。
1.相当于地区级的市填列在“地级”栏内,相当于县级的市,填列在“县级”栏内。
2.地级市将市本级与所辖区分开填列,所辖区在“县级”填列。
3.计划单列市本级在“地级”填列,所辖区县在“县级”填列。
4.直辖市所辖地级区、县在“地级”填列,所辖县级区、县在“县级”填列。
5.各科目收入和支出的“其中:地市直属乡镇”决算数必须分别小于或等于“地级”的决算数。
6.乡镇改革中,一些乡镇的行政区划被撤销或合并,但有的地区设立了办事处、村公所。这些机构不能作为一级财政,财政决算应按行政区划归属分级列报。
7.本表“决算数合计”栏的数据应与决算16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明细表”的有关数字一致,“省级”栏的数字应与决算18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及平衡情况表”中“省(区、市)本级”的有关数字一致。
决算18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及平衡情况表
本表反映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政府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支出及平衡情况。
1.本表按照行政区划填列,行政区划及名称的变更须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填列单位上下年度的排列顺序应一致。
2.本表的收支项目应与决算15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总表”中的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四部分:补充资料(共6张表)
决算19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
本表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情况,相关项目、口径详细解释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布置的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反映社决02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本年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本年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反映社决03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本年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本年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反映社决04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本年收入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本年支出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
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反映社决05表、社决06表、社决07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本年收入包括缴费收入、利息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本年支出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购买大病保险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
5.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反映社决08表《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表》。本年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本年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
6.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反映社决09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本年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本年支出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补贴支出、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其他费用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
7.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反映社决10表《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表》。本年收入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本年支出包括医疗费用支出、生育津贴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
8.省本级和省级以下的补助、上解项可能不平衡,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汇总表必须平衡,即:上级补助收入=补助下级支出、下级上解收入=上解上级支出。
9.年终结余=本年收入+上年结余+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本年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核减基金结余。
决算20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情况表
本表反映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1.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有关规定,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等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会计核算,应按照《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
2.除教育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纳入预算管理,不在本表反映;除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外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统一在其他收入中反映。
3.本年收入合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教育收费)+其他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反映本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补助收入。计划单列市填报本表时,中央补助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在本栏反映;省补助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在“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收入”中反映。
5.上年结余,应等于决算22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的“期初数”,并与上年决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年终结余”一致,如不一致,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6.收入总计=本年收入合计+上级补助收入+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收入+上年结余。
7.本年支出合计=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金融支出+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
8.上解上级支出,反映本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上解支出。计划单列市填报本表时,上解中央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在本栏反映;上解省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在“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支出”中反映。
9.调出资金,反映从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调出到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使用的资金。
10.年终结余=收入总计-(本年支出合计+上解上级支出+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支出+调出资金),并应等于决算22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的“期末数”。
11.“其中:本级”的数字应与决算22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中本级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的“期末数”数字一致。
12.支出总计=收入总计。
决算21表、预算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
本表反映公共财政预算(含纳入预算管理的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专用基金)资金资产负债状况。
1.本表会计科目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各地应按科目规定的内容填列。
2.“期初数”根据上年年终转账后的“资产负债表”确定,上年年终转账后的“资产负债表”依据上年年终转账后的账簿记录编制而成。各项的“期初数”应与上年决算的“期末数”一致。
3.代付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反映本级财政代下级财政垫付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利息资金中下级财政尚未归还的金额。
4.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管理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3号)文件执行。
借出外债,反映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转贷的贷款本金。
应收外债利息,反映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
应收外债费用,反映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
借入外债,反映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借入的贷款本金。
应付外债利息,反映财政部门应付的贷款利息。
应付外债费用,反映财政部门应付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
净资产调整,反映财政部门因借入、借出贷款以及汇率变化等引起预算收支和债权债务变动,而需要相应调整净资产的部分。
5.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反映财政总预算会计按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中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资金。
6.代收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反映本级财政代收下级财政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中尚未上缴上级财政的金额。
7.上级拨付国债转贷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拨付的国债转贷资金总数扣除已归还本金后的余额。
8.净资产=资产-负债。
决算22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
本表反映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资产负债状况。
1.本表会计科目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各地应按科目规定的内容填列。
2.其他财政存款,反映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存款。
3.有价证券,反映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购买的未变现国债等有价证券。
4.暂付款,反映财政部门借给所属预算单位或其他单位临时急需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款项。
5.暂存款,反映财政部门临时发生的应付、暂收和收到不明性质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款项。
6.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反映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相抵形成的结余,包括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用等资金的结余。
7.各项的“期初数”与上年决算的“期末数”一致,如不一致,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8.净资产=资产-负债。
决算23表、基本数字表
本表反映单位年末机构、人员情况,按支出功能分类的类、款科目填列,所有指标均不包括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遗属和临时工。
单位人员同时使用两个以上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开支人员经费的,机构和人员数不得重复填列。机构数应填列在主要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下,人员按实际开支基本工资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填列,其他科目不再重复反映。
1.年末机构数,填列单位年末独立核算的机构数。
2.年末人数,填列单位年末实有人数,年末人数=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数+公共预算财政补助开支人数+经费自理人数。
3.在职人员,填列在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内、由单位人事部门管理的实有在职人员,工勤编制人员在此反映。
4.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数,填列单位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的行政人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
5.公共预算财政补助开支人数,填列单位用公共预算财政补助开支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事业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人员)。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开支人数具体包括:(1)单位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开支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人员。(2)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全部或部分由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开支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列入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数和公共预算财政补助开支人数统计范围:(1)原未列入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开支人员范围,由于经费管理和拨付方式转变,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开支的人员。(2)编制部门批准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但实际未由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或补助开支基本工资的在职人员。(3)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中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或补助开支基本工资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遗属及临时工作人员。(4)民政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财政进行适当补助的人员。
6.经费自理人数,填列单位用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非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开支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7.年末学生人数,填列经国家批准按统一计划招收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留学生、中等教育学生、初等教育学生以及干部进修和培训等人数,不包括学前教育(即幼儿园)学生数。其中,干部进修和培训指三个月以上的中长期培训,培训人数按年度累计人次计算。
8.各项机构数、人数较上年变动较大的,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决算24表、乡镇财政基本情况表
本表反映乡镇的机构、人员情况以及公共财政决算、政府性基金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和平衡情况。
1.“乡镇财政机构数”为财政所数与财税所数之和。
2.“乡镇财政供养人数”应与决算23表“基本数字表”的口径一致。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支出在哪一级列支,相应的人数也在哪一级反映。
3.城镇人口、乡村人口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填列。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6〕60号),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4.各项机构数、人数较上年变动较大的,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5.乡镇公共财政收支平衡情况。除上级补助收入和上解上级支出等外,其他各项数字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1表“公共财政收支决算总表”中对应项目的“决算数”;公共财政收入、公共财政支出,应等于决算06表“公共财政收支决算分级表”中对应项目的“其中:地级直属乡镇”加“乡镇级”之和;上年结余,应与上年决算的“年终结余”一致;支出总计=收入总计。
6.乡镇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除上级补助收入和上解上级支出外,其他各项数字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9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总表”中对应项目的“决算数”;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支出,应等于决算13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分级表”中对应项目的“其中:地级直属乡镇”加“乡镇级”之和;上年结余,应与上年决算的“年终结余”一致;支出总计=收入总计。
7.乡镇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平衡情况。其他各项数字应小于或等于决算15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总表”中对应项目的“决算数”;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应等于决算17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分级表”中对应项目的“其中:地级直属乡镇”加“乡镇级”之和;上年结余,应与上年决算的“年终结余”一致;支出总计=收入总计。
8.乡镇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平衡情况。除上级补助收入和上解上级支出外,其他各项数字应小于或等于决算20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情况表”中对应项目的数字;上年结余,与上年决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年终结余”一致,如不一致,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支出总计=收入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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