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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3-5-09_D/2017-0523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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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江乡人民政府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警公告

龙江乡人民政府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警公告

2017年第5号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自办宴席的管理,防范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宴席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

宴席举办者或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要认真做好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宴席举办者要及时把患者送往当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向村(社区)委会、乡政府报告,乡政府按事故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处置,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卫生局报告。宴席举办者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救治工作,最大限度把食品安全事故危害降到最小。

三、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宴席举办者应认真落实以下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一)不使用未经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严禁使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药材及野生菌加工食物。

(二)到正规食品经营企业购买酒类、饮料、熟食制品等食品,购买时必须索要销售票据。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

(三)采购、采收的肉类、蔬菜尽量当天食用,不用不新鲜的蔬菜、死亡虾蟹、病死畜禽,不吃四季豆、野生菌、生肉、螺蛳、野生蜂蜜、发芽马铃薯、凉拌菜等容易引发中毒的食物。

(四)食品加工使用自来水或符合饮用标准的井水,不使用沟水或被污染的水源清洗食物,避免发生水源性食品安全事故。

(五)保持食物加工场地卫生,消除厨房内外环境污染源,厨具生、熟分开,厨具、餐具认真清洗消毒,加工蔬菜前认真清洗,设置必要防蝇防尘设施,防止有害微生物污染食品。

(六)无冷藏或再加工措施的熟食成品存放时间不宜超过2小时,不吃不充分加热的剩余食物和过夜食物,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七)加强厨房和食物储藏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保管鼠药、农药,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查,每种留样独立包装不得少于100克。

(九)农村自办宴席厨师应积极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农村厨师不得在患病期间参与宴席食品制作。

四、宴席实行申报登记管理制度

村(社区)民无论举办何种宴请,凡在非餐饮服务场所举办超过50人的群体性聚餐活动时,举办者应提前向所在地村(社区)委会申报并进行备案登记,并由村(社区)委会与宴请户主签订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之后方能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