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3-5/20241015-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9-10 |
文号 | 浏览量 |
龙江乡广大人民群众:
近年来,龙江乡犬只数量增加,然而大部分群众没有规范养狗的意识,致使宠物狗、流浪狗在道路乱窜,不仅影响环境、阻碍交通,还惊吓路人,严重威胁群众,尤其是孩童的安全。在龙陵·龙江第八届“稻花鱼节”即将来临之际,为规范群众养狗行为,确保百姓人身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狗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全乡实行养狗豢养登记和圈养管理制度,不得放养。养狗必须到常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登记。
(二)养狗必须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疫义务,主动到龙江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兽医站)或其他具备疫苗接种资质的机构对家狗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所产生的费用由养狗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三)携狗外出时,应当由成年人用狗绳牵引,并及时清除其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狗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四)不得在街道、活动场所等公共区域养狗。
(五)禁止携带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狗进入公共场所。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六)乡内禁止饲养烈性狗、攻击性狗。
(七)出现狗惊吓人的,养狗人有义务负责消除影响;出现咬伤人的,养狗人应立即将受伤人送医,医疗费用由养狗人承担,并配合和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二、开展不规范养狗行为专项整治
(一)2024年9月11日至10月31日,养狗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到常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龙江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兽医站)根据兽用狂犬病疫苗数量,适时开展免疫接种。
(二)登记完成后,凡未实行豢养登记和圈养管理,在公共区域四处流窜、影响交通和行人安全,不按规定佩戴牵引绳并有效约束的,均视为流浪狗由龙江乡人民政府处置,龙江乡人民政府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龙江乡乡直有关单位将联合对狗扰民、伤人等情况开展联合执法,对存在的案(事)件将严肃依法处理。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龙江乡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并积极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龙江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