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3-5/20240625-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6-25 |
文号 | 浏览量 |
龙江乡广大人民群众:
近年来,龙江乡犬只数量增加,然而大部分群众没有规范养狗的意识,致使宠物狗、流浪狗在道路乱窜,不仅影响环境、阻碍交通,还惊吓路人,严重威胁群众,尤其是孩童的安全。为规范群众养狗行为,确保百姓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狗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全乡实行养狗豢养登记和圈养管理制度,不得放养。养狗必须到常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登记。
(二)养狗必须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疫义务,主动到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兽医站)对家狗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所产生的费用由养狗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三)携狗外出时,应当由成年人用狗绳牵引,并及时清除其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狗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四)不得在街道、活动场所等公共区域养狗。
(五)禁止携带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狗进入公共场所。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六)乡内禁止饲养烈性狗、攻击性狗。
(七)出现狗惊吓人的,养狗人有义务负责消除影响;出现咬伤人的,养狗人应立即将受伤人送医,医疗费用由养狗人承担,并配合和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二、开展不规范养狗行为专项整治
(一)2024年6月25日至7月25日,养狗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到常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兽用狂犬病疫苗数量,适时开展免疫接种。
(二)登记完成后,凡未实行豢养登记和圈养管理,在公共区域四处流窜、影响交通和行人安全,不按规定佩戴号牌并有效约束的,均视为流浪狗由乡人民政府处置,乡人民政府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乡直有关单位将联合对狗扰民、伤人等情况开展联合执法,对存在的案(事)件将严肃依法处理。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龙江乡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并积极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龙江乡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