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4-3-/2022-0518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腊勐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2-05-18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一)巩固保障对象范围。过渡期间继续做好脱贫户管理。重点做好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由国家明确的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以下简称“农村低收入人口”)管理。
(二)优化调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保持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总体稳定。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三)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各地要巩固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参保工作机制,加大参保管理力度,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依托乡镇、村组、驻村队员及帮扶单位(干部)力量,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各级医保部门要与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部门及税务部门共同健全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将符合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基本医保动态参保管理。医保、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数据交换比对,做实动态识别新增农村低收入人口及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确保新增一人、标识一人、参保一人。医保、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尽可能缩短农村低收入人口信息交换周期,实现及时标识、及时缴费、及时保障。
(四)持续巩固易地扶贫搬迁医疗保障成果。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医疗保障服务,完善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参保管理,做好搬迁人员参保信息维护,按规定落实好资助参保政策,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时落实搬迁群众医疗保障待遇,确保搬迁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五)坚决治理医保扶贫领域过度保障等问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实行常态监测、动态排查,紧盯各类专项整治、成效考核、巡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销号管理,推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夯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基础。坚决防范福利主义,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坚决杜绝待遇层层加码问题,不得在全省统一的医保三重制度框架外,通过医疗保障基金自行新增保障制度。2021年底前将脱贫攻坚期间自行开展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健康持续。
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合理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一)增强基本医保公平普惠保障功能。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保倾斜政策,2022年1月1日起过渡为公平普惠的保障政策,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优化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降低“两病” 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二)规范大病保险倾斜政策。逐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规范大病保险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倾斜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2022年底前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2021年-2023年执行农村低收入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2023年后逐步调整。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完善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保持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政策总体稳定。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2021年-2023年执行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政策,2023年后逐步调整。具有多重身份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医疗救助。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住院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线的,可在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倾斜救助。
(四)建立健全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各地要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帮扶机制。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有困难的群众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手机 APP”“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自主申报,及时救助。以省、市乡村振兴等部门每年确定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底线(2020年为6000元,作为全市医疗保障部门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监测底线,并视情况动态调整。
(五)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当地监测标准的农村参保人员,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将其信息推送至县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对其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予以救助。
(六)扎实做好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衔接,定期了解包括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内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参保情况,做好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对因离职、解聘、退伍、刑满释放等原因,或无法准确获知参保状态,存在停保、断保风险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知情自愿和非重复参保的基础上,及时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或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对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原则上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待遇接续享受。要及时掌握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医疗保障情况,对因患大病重病,经所参加医保制度报销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可依申请实施医疗救助。对在户籍地参保,但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要做好异地就医服务,优化费用结算流程,缩短拨付周期,减轻参保群众垫付压力。
(七)落实“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医疗保障责任。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工作要求,履职尽责,充分发挥互联网集成化和共享性的优势,利用互联网扁平化和开放性的特点,进一步密切与乡村振兴、民政、税务等部门协调联动,畅通数据信息共享渠道,持续提升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要简化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做到及时救助。要做好异地就医结算,确保费用及时结算。要做好医保参保动员和服务管理,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信息核对精准,参保办理及时,各项待遇应享尽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