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4-3-/2017-0329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腊勐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03-29 |
文号 | 浏览量 |
腊勐镇广大农户: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结合腊勐镇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森林防火期时间: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镇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期,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要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密度。禁止在林区林缘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地、焚烧垃圾等,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和登记。
三、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未引发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950元的罚款,引起森林火灾但未达到刑事案件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野外用火时段:一般情况下,每年12月1日至2月28日(春节期间停止用火)或5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可以申请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前10天提出用火申请,农事用火应当向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由镇政府委托的村(社区)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森林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坚持野外用火“三改一提前”:改一家一户零散用火的习惯,联片联户统一用火,便于申报、审批、监烧;改3、4月用火的传统习惯,提前1、2月集中用火,错开森林高火险期;改上坟烧香烧纸的不文明习惯,用熟食、鲜花、植树等文明祭奠先辈。
六、坚持森林防火“五负责”:单位失火,领导负责;多人失火,为首者负责;小孩失火,家长负责;精神病人、智障者失火,监护人负责;学生在校期间失火,老师负责。
七、坚持野外用火“五不烧”: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无人看守不烧;风大太阳烈不烧。
八、森林防火期,监护人要切实加强对小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痴、呆、聋、哑、疯、酒醉人员)七种人的监护,防止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被监护人失火由监护人负责。
九、清明节期间以熟食、鲜花、柳条祭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坟地,严禁烘烤食品和野炊,严禁烧纸、烧香、吸烟、燃放鞭炮等违规用火行为。
十、拒绝、阻碍森林防火执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辱骂、殴打、围攻执勤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严处罚。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及时拨打村组人员电话或拨打0875-6880303、0875-6880321。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