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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5-1-11_Z/2016-0828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碧寨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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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碧寨乡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碧寨乡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农村自办宴席引起群体性食物中毒,确保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县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自办宴席指农村居民因嫁娶、丧事、做寿、乔迁等事宜自办的非营利性宴席。

第三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行属地管理原则,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总责,村(社区)对辖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职能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指导农村自办宴席厨师,备案登记农村自办宴席,现场检查农村自办宴席。乡、村(社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农村自办宴席各项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督促辖区村(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落实农村自办宴席申报登记措施,凡自办宴席须提前24小时经村民小组、村(社区)委员会向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登记备案情况,通知村(社区)委员会或小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该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农村自办宴席厨师登记管理工作。农村自办宴席厨师必须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管理要求,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和人员要监督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接触食品。

第八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及原料检查、留样制度。负责对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宴席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严格检查,把好原料关,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及原料;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要进行登记,上桌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农村自办宴席不得加工、食用四季豆、野生菌、凉拌菜、药膳等菜肴。

第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事主要做好自办宴席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等食品加工用具和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规范使用菜肴加工用容器、刀具,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场所要有防蝇、防鼠、防尘和冷藏等相关设施。

第十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各村(社区)要结合农村自办宴席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责任,对发现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迅速向乡人民政府及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乡卫生院报告,并及时有效地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自办宴席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自办宴席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缓报、瞒报、谎报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擅自操办宴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对事主和厨师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过去制发的相关工作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