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5-1-11_Z/2016-0828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碧寨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4-11-12 |
文号 | 浏览量 |
碧寨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辖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村(社区)、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定期召开食品安全会议,分析辖区食品安全形势,部署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
第三条 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人,负责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并报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各村(社区)、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公布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配合依法受理处置每起投诉举报。
第五条 各村(社区)、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获知食品安全事故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乡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及时报乡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各村(社区)、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要将食品安全信息报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食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体制机制创新完善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惩处等。
第七条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学校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监管等食品安全重点、难点、热点开展联合执法。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条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食品安全督查,督促各村(社区)、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各项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碧寨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过去制发的相关工作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