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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5-1-11_Z/2016-0827005 发布机构 龙陵县碧寨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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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碧寨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碧寨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村(社区)、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村(社区)及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不得发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国家、省、市、县、乡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国家、省、市、县、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情况以及企业标准备案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省、市、县、乡确定的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

第五条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应当依法发布相关信息。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发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六条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时,应当邀请专家解释和澄清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学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根据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我乡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通报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必要时应当与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同时将会商情况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九条 各村(社区)、各单位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便利,同时注意做好舆情收集和分析。对于新闻媒体反映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乡人民政府授权,不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异议的,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异议者。

第十二条 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乡食品安拿委员会过去制发的相关工作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