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5-1-13_A/2016-0827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碧寨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4-11-14 |
文号 | 浏览量 |
碧寨乡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龙陵县2013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陵县2013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龙陵县2013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和《保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民政发〔2012〕103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
1、城市医疗救助项目。2013年计划筹集资金150万元,实施救助7350人次(其中:住院救助850人次、门诊救助150人次、资助参保6350人次)。
2、农村医疗救助项目。2013年计划筹集资金850万元,实施救助77500人次(其中:住院救助4000人次、门诊救助300人次、资助参合73200人次)。
二、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补助;2、社会捐助;3.县级财政预算安排;4.救助金利息收入。
(二)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从救助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经费。县财政局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中分别建立“城市医疗救助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局分别设立“城市医疗救助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三)工作经费
由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县人民政府从县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审批发放、表册印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支出。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主要为具有龙陵县户口的以下人员:
1、农村传统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和新型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3、经防艾办检测确定的贫困艾滋病患者;
4、六十年代精退职工、小乡干部(老村干部)、在职村(社区)干部;
5、其他城乡居民因患重大疾病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住院,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
6、县医疗救助审批领导小组确认需救助的其他对象。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因交通肇事住院就诊的费用;
2、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患大病未住院,不能提供有关医疗费结算凭据的;
4、超过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的费用。
5、应参保参合而未参保参合人员住院发生的费用。
四、救助办法及定点医院
(一)救助办法
1、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参合;
2、对农村传统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住院医疗费自付部分进行全额救助。
3、对除传统五保对象外的救助对象当年因患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差额救助。
4、继续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5、凡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对象,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照系统救助比例进行救助。
6、救助对象申请手工审批救助时,对可计算救助金额的费用低于250元的,因救助效果不明显,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定点医院
1、乡级定点医院为10个乡镇卫生院。
2、县级定点医院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3.外县(区)、州(市)、省级以上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院。
五、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补偿、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以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自付部分实行分类救助。
1、农村传统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住院医疗费和门诊费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农村新型五保供养人员、艾滋病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封顶线为15000元。
3、六十年代精退职工、小乡干部(老村干部)、在职村(社区)干部,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封顶线为15000元。
4、其他城乡居民因患重大疾病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住院,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封顶线为12000元。
5、继续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具体救助标准按(龙政办发〔2012〕154号)文件执行。
6、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按1500元的标准核发门诊费。
7、资助特殊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10元;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六十年代精退职工、小乡干部(老村干部)、在职村(社区)干部、木城乡农村户籍边民等六类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每年参合费60元。
8、因患艾滋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本人愿意),除住院按相关政策补助外,每户给予1000元的特别救助。由县疾控中心统一发放,相关档案由县疾控中心妥善保管。
9、对HIV阳性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人给予500元的特别救助,由县妇幼保健院统一发放,相关档案由县妇幼保健院妥善保管。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户主或患者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即《填写龙陵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
2、低保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六十年代精退职工补助领取证、小乡干部(老村干部)补助领取证、在职村(社区)干部《当选证》(党组织干部及边武干部由乡镇党委出具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3、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报审单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发票的复印件。
(二)审核。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医疗救助审核的工作人员,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认真填写《龙陵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造册登记后连同上述所需证明材料上报龙陵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核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申请救助对象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
2、申请救助费用必须是在规定时间(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凡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已按照系统进行了救助,不再受理申请审批救助。
4、救助对象申请手工审批救助时,对可计算救助金额的费用低于250元的,因救助效果不明显,不予受理。
(三)审批。县民政局成立城乡医疗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对乡镇报送的申请医疗救助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救助标准核定救助金额,登记造册后提交县财政局核拨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返回乡镇社会事务办,由乡镇通知其本人。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按季审批,县民政局每个季度审批一次。凡到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出院结账时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按标准进行直接救助,不再办理申请、审批。
七、救助资金发放
对批准给予医疗救助的,由县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花名册和审批救助金情况,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计划及时拨款到县民政局或各乡镇,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资金发放。
八、监督管理
(一)组织管理。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落实。
1、县民政局是全县城乡医疗救助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做好培训指导,建章立制,完善申请审批程序,资金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
2、县卫生局要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好艾滋病、麻风病患者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3、县财政局要积极落实筹措医疗救助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同时要按照实际情况及时拨付救助金。
4、县审计局要对医疗救助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救助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和挪用。
5、医疗救助定点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救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标准(参照新农合)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遵守医德医规,保证服务质量,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不得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组成联合工作检查组。县监察、审计、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开展医疗救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骗取救助金等违法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三)加强学习。医疗救助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总结经验,同时深入调研、完善政策,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