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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5-1-13_A/2016-0827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碧寨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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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卫生
《碧寨乡B超、终止妊娠药品及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的通知

碧寨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碧寨乡B超、终止妊娠药品及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碧寨乡孕B超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及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和检查制度,现将《碧寨乡B超、终止妊娠药品及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碧寨乡B超、终止妊娠药品及怀孕14周以上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一)B超诊断实行定岗、定人、定责,非专职人员一律不得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

(二)B超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遵循职业操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三)B超操作人员要详细登记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并及时提交检查报告,以方便查询。

(四)B超诊疗工作场所必须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志。严禁运用B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严禁利用任何名义和借口向检查对象透漏或暗示胎儿性别。

(五)对违反规定使用B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妊娠妇女进行B超诊断后,必须嘱妊娠妇女找妇产科医师进行进一步的诊治,严禁以B超代替产查。

二、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物。

(二)获得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的医药批发企业要做好终止妊娠药品销售记录。

(三)获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已获批准的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的医药批发企业购入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购入和使用记录。

(四)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物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设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专账》。

(五)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填写《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应用于紧急避孕除外。

(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账与药品)相符、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账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八)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引产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依法取得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奴尔)。

(九)在药品批发公司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携带下列原始证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且采购证明必须注明采购相关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

3、采购人身份证。

三、怀孕14周及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检验制度

(一)怀孕14周以上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或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因离异、丧偶需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手术证明》,由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员填写《怀孕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申请审批表》,社会事务办签署审批意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经施术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施术。对未婚需要进行终止妊娠的,受术者凭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二)怀孕14周以上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夫妻在办理了生育审批手续后,因医学需要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宜继续妊娠的医学诊断证明,到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并经施术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施术。

(三)怀孕14周以上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夫妻在办理了生育审批手续后,因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需办理如下审批手续,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1、申请终止妊娠者需到乡社会事务办或村计生宣传员处领取《合法怀孕14周及以上费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申请理由及相关情况,夫妻分别在《生育服务证》、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交村民委员会。

2、村计生宣传员在收到《申请审批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对审查工作,并签署意见后交乡社会事务办;乡社会事务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再次审核工作,加具具体意见及公章后交县人口计生局科技药具服务管理处;县人口计生局对需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终止妊娠手术的决定。

(四)因病情需要紧急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应在术后48小时内报告同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做出书面说明。

(五)经批准实施流引产手术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审验、登记、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六)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七)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或胎儿健康的;

(八)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审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介绍信后方能实施手术。

(九)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计生办出具报告。

(十)医疗机构施行中晚期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应及时做好登记。

(十一)各医疗单位、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开展“B超”工作、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严格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医学诊断证明和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手术后如实填报《怀孕14周及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坚决制止“两非”行为的发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依法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