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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5-1-06_B/2016-0827004 发布机构 龙陵县碧寨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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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林业
碧寨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关于开展野外违规用火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应对碧寨乡当前高森林火险严峻形势,更加有力的管住野外火源,加大对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林区林缘随意用火、时常冒烟的威胁和被动局面,全面打赢森林防火攻坚战,根据《龙陵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龙陵县野外违规用火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森指〔2015〕1号)文件要求,经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研究决定,开展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查处违规用火为核心,以《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为依据,在抓好野外火源管理常规工作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行动小组,开展野外火源督查、检查、巡查活动,从严从快查处违规用火。通过违规用火专项治理,从源头上遏制森林火灾多发、频发、高发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二、时间要求

  从 3 月 1 日开始至雨季到来,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在 3 级(含 3 级)以下 10 天后结束。

  三、责任单位

  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各村(社区)、森林防火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挂村领导、村(社区)干部、组干部、护林员等为专项治理行动骨干。

  四、实施要点

  (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

  为使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乡人民政府成立1个巡查办案组、2个专项督查组,对各村(社区)开展不间断巡查。具体为:

  巡查办案组组长:李长生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副指挥长

  成 员:张必厚 乡林业工作站站长、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副指挥长

  孔金省 乡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

  段润兵 乡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

  督 查 组:

  第 一 组 组 长: 赖永文 乡党委书记

  副 组 长: 王从有 乡纪委书记

  成 员: 郭兴吉 乡林业工作站技术员

  黑晓福 乡派出所民警

  杨新发 乡国土与村镇规划建设中心主任

  主要负责对摆达社区、中寨村、杨梅田村、梨树坪社区、碧寨村、新林村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巡查。

  第 二 组 组 长: 匡家华 乡人民政府乡长、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指挥长

  副 组 长: 寸勐胜 乡党委副书记、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成 员: 张明助 乡农技站站长

  杨新周 乡畜牧兽医站站长

  王 东 乡专职消防员

  主要负责对麦子坪村、三家村、坡头村、半坡村、天宁社区、碧寨村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巡查。

  督查工作车辆由乡人民政府、林业站提供。

  (二)工作措施

  以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森林防火成员单位和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为主,对林区内和林区周边100米范围内的违规用火进行查处,其中:对火灾高发的村(组),在行动中必须安排派出所民警、林业站人员参加,确保违规用火行为能够得到严肃查处。

  1.集中突出两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区域。以乡政府面山、公路沿线、大面积人工针叶林区、干热河谷地区等为重点,林区和林缘100米内禁止用火。二是突出专项行动工作措施。防火检查站卡要做到卡点不撤、人员不减,做好入山检查登记,严禁火种入山。

  2.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继续依托挂村领导、乡派出所、林业干部职工、专业扑火队、村(社区)“三委”班子成员、驻村工作队员,结合当前各村(社区)野外火源的特点和规律,实行分组包片督查、检查、巡查,采取强化宣传教育、严格惩处、反面典型齐头并进的方法,严防严控野外火源,既要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讲清楚随意用火引发火灾的严重后果,引导群众采用割除填埋林缘可燃物的方式搞好生产,又要严格查处违规用火,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片,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在村组粘贴公开。坚决整治野外火源点多面广、难防难控的现状,坚决杜绝见烟不闻不问、违规用火久拖未决的现象,决不能因工作疏漏、管治不到位而引发森林火灾。

  3.各村(社区)要迅速召开“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会,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方案要有具体的方法、步骤、明确责任措施,把相关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身上。乡挂村领导和村(社区)主要领导要带头亲自抓,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抓,做好对重点区域、林缘农地、牧草地的检查、巡查,要把专项行动安排落实到村组,进一步细化野外火源管理、火灾隐患治理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号召林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自觉转变和抵制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三)查处依据

  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2.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3.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吸烟、烧纸、烧香的;

  6.烧蜂、烧山狩猎的;

  7.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8.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9.焚烧垃圾的;

  10.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11.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五、责任追究

  凡是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不作为、不及时查处违规用火,对违规用火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处的,导致引发森林火灾的,对相应的成员单位和村(社区),一律进行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