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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8-X/20240126-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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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象达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镇综合整治的通告

全镇的广大群众:

为进一步加快象达镇城镇化建设步伐,创建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集镇环境,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展示市场文明风貌,根据龙陵县乡镇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龙政办发〔2023〕58号)、龙陵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龙政发〔2023〕80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时间

(一)整治范围:象达镇集镇范围(三岔路口至龙陵县第三中学前门口、后门口、农贸市场及街道等路段区域)

(二)整治时间:即日起并长期执行。

二、整治内容

(一)严禁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严禁沿街道门店超店经营、私搭乱建,不得进行外延展性装饰;严禁店外堆放杂物,不得将物品或经销商品存放在人行道和主干道上;严禁随意堆放杂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包括家具、桌椅、推车、装修装饰物品、水泥墩、砖瓦、木板、各类箱体、缸、桶等物料),不听劝告者,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禁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不得在集镇区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贴乱挂;街道门店和个体商户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张贴、喷涂任何性质户外广告;禁止商户私自在道路两侧或横跨道路悬挂横幅、广告或私自在道路两侧绿化带树木上挂牌、安装灯具、拉线(绳)晾晒衣物及就树搭棚、搭吊床;违反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一切损失后果自负。

(三)严禁乱停、乱放车辆。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按照指示标识在规定地点和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车辆,严禁在人行道、街道等公共区域乱停乱放;违规者将进行相应处罚;除停车位外需临时停车的车主可到相对的临时停车位停放,违反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清理托运车辆过程中产生托运、保管等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且造成一切损失后果自负。

(四)严禁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施工建设。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施工材料,确实需要占用的必须向象达社区、营坡社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申请,同意后方可堆放,并按要求进行搭建围挡和设立警示标志,建筑材料需规范堆放于围挡内。违反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一切后果自负。

(五)严禁污水乱排乱泼洒。严禁在人行道、街道、过道或公共场所乱排乱泼洒生活、建筑等污水。一经发现,责令当场清理,违者后果自负。

(六)严禁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应做到商贩归市、进摊、进店,除规定地点外,其他任何地点都不得随意摆摊(晾)晒,严禁烧烤摊、早点摊、小吃摊及其他商业占道行为。违反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一切后果自负。

(七)严禁乱丢垃圾杂物。严禁在人行道、街道、过道等公共区域乱丢乱放垃圾杂物,违者经告知后必须立行立改,及时清理。逾期未清理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八)严格规范占道装卸货行为。居民和商户需卸货、装货,应提前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报备,报备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工程车在拉运石料和建筑材料,不得超重超高超标,必须遮盖,如有石料散落必须及时清理,违规者交由执法部门处罚。

(九)严禁个人不文明行为。禁止随地吐痰、大小便或乱丢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旧衣物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严禁车窗抛物,严禁高空抛物;禁止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造成一切损失后果自负。

此次整治惠及千家万户,希望广大群众大力支持,自觉维护。对阻碍破坏市场整治行动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煽动群众闹事或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涉及的单位、商住户给予理解支持。此次整治主要为规范集镇秩序、提升集镇环境、完善集镇基础设施、优化营商环境,请广大群众积极宣传此次集中整治的目的意义,正确对待集中整治工作。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

                                          

                                          象达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