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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8-X/20230908-00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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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象达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推动我镇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镇起草了《象达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xiangdaxiang2006@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象达镇象达村委会象达新街73号,邮编:678304,并在信封上注明“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征求意见”。

3.通过电话、传真方式反馈:

电话:0875-6850002

传真:0875—685066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

象达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象达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州、县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包括以下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镇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省、州、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党政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是镇人民政府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同镇各科室及时制定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按照程序提交镇党委班子会议审议。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应当根据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与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分工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事项的建议和意见。

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事项,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公众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由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印发实施。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听证;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时间安排;

(五)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单位应当根据镇人民政府工作任务的变更,向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及时提出拟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决策议题建议,经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审查同意并送交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程序提交镇党委班子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由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印发实施。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管理的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镇党班子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年度目录、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有关通告、通知等信息。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之外,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重大行政决策信息、提交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网站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

(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

(三)其他信息发布方式。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