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8-X/20140226-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4-02-26 |
文号 | 浏览量 |
象达乡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建立运转高效、职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范围的原则。
第三条 物资采购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分管副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龙陵县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龙陵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操作规程和申报制度。
第四条 分管领导每月和每季度分别向行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汇报物资采购情况。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严禁利用职权插手干预物资采购活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及便利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物资采购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物资采购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适用对象:适用于本乡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上级追加专项资金)办理的采购。
(二)范围:
1、办公用具;
2、交通工具;
3、形成批量采购的一般教学、医疗、科研仪器、图书等;
4、统一着装及其他统一装备;
5、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
6、大型会议和大型公务接待、汽车维修、保险、加油、大宗印刷等项目;
7、农用机械、抗旱及防汛物资等;
8、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等。
第七条 对单项或批量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交由相关工作人员自行采购;对单项或批量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30000元(不含30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分管领导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照程序报财政、监察部门审批,实行分散采购;对单项或批量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分管领导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按照程序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物资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乡政府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季度审核物资采购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物资采购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乡纪委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象达乡党政办公室 作者:象达乡党政办公室 ) 责任编辑(作者):xiangdaxiang200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