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9-8-30/2016-0908059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发展规划 | 发布日期 | 2015-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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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独生子女子父母光荣证》需要材料
(一)农业人口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加盖村级或社区、乡级公章。
2、结婚证或离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生育证(无生育证要有违法罚款依据)、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证明、出具婚姻情况证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和乡级签订一份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
4、夫妻双方近期5分照各1张。
(二)非农业人口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单位或村委会、乡计生办审查签署意见,县计生局审批,核发《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生育证(无生育证要有违法罚款依据)或收养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证明。
3、夫妻双方近期5分照各1张。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办理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天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的育龄妇女,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必须办理《婚育证明》。
(二)所需材料:
1、未婚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持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生育子女持《生育证》,配偶户口不在本地,要了解配偶户口所在地情况,由当地计生办出具有关证明,并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管理协议。
3、以上所需办证的人员填写一式两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近期5分照2张,由村级调查清楚盖章,再由乡(镇)计生办审核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最后由乡计生办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返回村(社区)1份。
三、办理《生育证》说明及需要材料
已婚育龄夫妻,符合《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需要生育的,由女方向户口所在地申请办证。
《生育证》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好,并按要求加盖各级公章。
(一)夫妻双方户口在本县
1、初婚人员办证
(1)一孩《生育证》: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加盖村级公章的“生育证申请表”到当地乡计生办办理。
(2)二孩、三孩《生育证》: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一孩或二孩《生育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加盖村级公章的“生育证申请表”到当地乡计生办,由乡计生办统一到县计生局审批。
2、再婚人员办证
(1)一孩《生育证》: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到乡计生办办理《生育证》。
(2)二孩、三孩《生育证》: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身份证、户口簿、一孩或二孩《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的复印件、生育情况证明到县计划生育局法规科办理。
(二)夫妻一方(男方)户口跨县办证
1、初婚人员办证:
(1)一孩《生育证》,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男方婚育情况证明及生育证申请表(县、乡、村三级审核盖章,到县人口计生局办理)。
(2)二孩或三孩《生育证》,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一孩或二孩《生育证》医学出生证明的复印件、男方婚育情况证明及生育证申请表(县、乡、村三级审核盖章,到县人口计生局办理)。
2、再婚人员办证:
(1)一孩《生育证》,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男方婚育情况证明及生育证申请表(县、乡、村三级审核盖章,到县计划生育局办理)。
(2)二孩或三孩《生育证》,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身份证、户口簿一孩或二孩《生育证》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男方婚育情况证明及生育证申请表(县、乡、村三级审核盖章,到县计划生育局办理)。
四、办理少生快富工程资格申报审批内容
(一)独生子女户
1、享受对象:双方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离婚、丧偶者现无配偶的家庭不纳入。
2、所需材料:
(1)户口本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证明;绝经或生病不宜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要有医院证明;
(5)结婚证复印件(无结婚证的村级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6)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二)双女户
1、享受对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且只生育了2个女儿(现存活2个)的家庭,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离婚、丧偶者现无配偶的家庭不纳入。
2、所需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
(2)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证明;绝经或生病不宜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要有医院证明;
(3)结婚证复印件(无结婚证的村级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4)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违法罚款依据。
注:办理“少生快富”工程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必须一式三份。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资格认定
(一)奖励扶助对象:农村户口只有一个子女(包括收养)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女的,每人每月90元。
2、独生子的,每人每月80元。
(三)审批需要的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乡、村两级审核后盖章。
2、户口本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5、婚姻情况证明、生育情况证明;
6、扶助对象近期5分照3张。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政策资格认定
(一)特别扶助对象:城镇和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包括收养)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发生死亡或伤残后(3级以上残疾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二)扶助标准
1、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享受对象死亡)
2、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90元。(直至子女康复或享受对象死亡)
(三)资格确认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龄满49周岁,不论男方是否达到49周岁,双方都可以享受。
3、丧偶、单亲家庭,只要一方达到49周岁,即可享受。
4、符合法定生育,只存活一个子女,无论是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早育,只要接受过处罚,都可享受。(违法多生育除外)
5、再婚夫妻,符合法定生育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四)所需材料:本人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收养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无正式证件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伤残证(三级以上)或死亡证明、生育证明资料(2个人以上的旁证),近期5分照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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