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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9-8-30/2016-0908034 发布机构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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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平达乡党政主要负责人“五项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对领导干部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

财务工作由一名副职分管,按下列程序运行:

1.在安排上级专项资金时,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日常公务经费支出由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核,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大额度资金(1万元及以上)的使用、拨付,由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批。

3.财务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资金账户管理。所有支付凭证同时有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审批人的签字。

4.分管领导每月向领导班子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至少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5.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每季度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对财务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

干部人事工作由一名副职分管,按下列程序运行:

1.凡属工作人员的录用、选调,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公开招聘或审批。

2.乡直单位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乡党委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以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组织实施,经乡党委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3.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荐干部必须署名,推荐工作失察失误的,按《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追究推荐人的责任,并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任用挂钩。

4.分管领导每半年向乡党委书记和领导班子汇报干部人事工作情况。

5.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干部人事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工作由一名副职分管,按下列程序运行:

1.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由分管领导审核,重要行政审批事项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人审批。

2.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并联审批和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审批和公开,实行限时办结制和审批结果公示制。

3.分管领导每月和每季度分别向行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汇报行政审批情况。

4.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季度审核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对行政审批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工作由一名副职分管,按下列程序运行:

1.在申报工程项目计划时,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开展工程项目申报工作。对上级已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项目办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抓好落实,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抓好落实。

2.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

3.委托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工作及施工管理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

4.工程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龙陵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四制”规定和项目资金拨付对公账户支付制,以及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制、资金结算制、资金审计制和工程项目验收制。

5.分管领导每月和每季度分别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汇报工程项目工作实施情况。

6.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严禁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及便利 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工程项目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7.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工程项目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分管物资采购

物资采购工作由一名副职分管,按下列程序运行:

1.建立和实行预算计划、提前申报和集中采购制度。凡被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或服务及单项采购支出超过一定数额(5000元及以上)的均列为大宗商品采购,实行集中采购。

2.每年年初,部门或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购的,由部门提出方案,分管领导审核,经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提出采购计划后,报乡党政办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3.单位处理固定资产的,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后,方可处理,必要时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时,方可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4.分管领导每月和每季度分别向行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汇报物资采购情况。

5.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季度审核物资采购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物资采购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本文来源: 作者: ) 责任编辑(作者):pdxzh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