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9-8-30/2016-090802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发展规划 | 发布日期 | 2014-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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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与维护等三项经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务出国(境)
第一条 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活动实行审批备案制。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公款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活动必须将个人往返时间、路线、学习考察内容和经费数额等详细情况上报。
第二条 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第三条 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四条 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五条 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公务接待
第一条 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热情周到、适度大方、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 接待范围 来乡(站所,下同)检查指导工作或开展调查研究的上级领导和部门工作人员;因公来乡参观交流或协助开展工作的有关单位(乡镇)工作人员;来乡洽谈合作事项、兴办公益事业的来客;乡两会及重大会议、来乡办事的村(社区)组干部和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三条 统筹管理 1、党政机关的接待统一由党政办管理,并严格执行《平达乡廉政食堂管理制度》筹办接待工作;2、预算 乡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3、乡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由党政办管理,乡财务室负责核报,乡廉政食堂具体承办。
第四条 乡党政办、财务室每月定期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五条 乡领导干部和职工不得公款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六条 农村审计室对全乡公务接待经费每半年审计一次,审计报告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乡领导干部和职工不得公款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
第一条 车辆配备 严格实行定编管理,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的相关规定,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二条 车辆购置 凡申请新购或报废公务车辆,必须遵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条 经费管理 公务车辆燃油费、修理费及运行费纳入财政预算,运行费用按公车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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