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9-8-30/2016-090802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发展规划 | 发布日期 | 2014-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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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公车管理,减少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车辆正常使用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统一调派,按先急后缓、保证重点的原则进行调度。
二、车辆使用实行派车通知制度,领导因公务活动用车时,需提前告知党政办,由党政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车辆,通知驾驶员出车。部门用车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长途用车需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
三、严禁公车私用,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公车一律不得进景区、娱乐场所,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一律入库封存。
四、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坚决杜绝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一切违法违规行为。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一律不准私自外借。对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的处罚和私自外借车辆发生的问题,驾驶员必须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车辆加油时,必须到指定油库加油,外出路途加油的,必须有同车领导或相关人员的签字证明,油费均凭机打发票方可报销。
六、车辆需要维修时,按程序向党政办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500元以下由党政办和分管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并及时结账,凭发票报销。挂账或擅自进行修理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单位不予认可报销。
七、驾驶员负责车辆日常维护,要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正常工作用车和行车安全。
八、未派车期间,驾驶员必须按正常作息时间到驾驶员休息室上班,擅自不到岗上班或不服从党政办派车的,按旷工从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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