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9-8-30/2016-0908020 发布机构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 2014-12-17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平达乡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招评标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乡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及项目工程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达乡财政资金投资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投资在10万元以上,由乡级负责组织招评标的所有投资项目工程,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平达乡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

第四条 平达乡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平达乡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为邀请招标,每次邀请单位不得少于三个且每次参加投标的承包商不得少于三个,方可认定为有效招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询价涵时须向各投标人提供招标控制价,投标人须以招标控制价的所有综合单价为基础,在询价涵规定的综合单价让利系数范围内自报一个综合单价。

(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询价涵内明确综合单价让利系数范围,不得在开标前临时确定。

(二)分部分项工程单价让利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10%。

第九条 平达乡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乡人民政府确定招标方式,并组织进行工程前期工作,做出工程预算并确定招标控制价,填写相关表格(工程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情况、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等内容)。

(二)发出招标标询价函。

(三)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

(四)成立平达乡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陈春云任组长,乡纪委书记王世龙任副组长,成员为乡党委副书记周志贤、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赵珊、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杨有灿、乡财政所所长王从顺。

(五)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在乡招评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评标委员会最少由5人组成,其中乡分管项目的领导1人,乡项目办2人,项目所在村村委会1人,项目所在小组或自然村1人。

(六)由评标委员会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七)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提交乡招评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签订施工合同(含安全生产内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具备承建招标项目的能力,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并未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接受询价涵时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投资额度的10%收取。投标人未按询价涵要求进行投标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按要求进行投标的未中标人在开标后退还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金。

第十二条 同一个施工组织只能投一份标书。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接到招标邀请后,应结合邀请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施工现场条件及地材价格等进行考查后,按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文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邀请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报价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报价文件。在要求提交投标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报价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报价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六条 开标时间在报价截止之日起15日内公开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乡项目办确定,须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投标单位签章或负责人签字按手印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每个投标人只能投一个标,投两个标,应按开标先后顺序确定后一个标为废标。

(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让利系数大于10%的。

第十八条 平达乡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采用最低合理总价法进行评标,报价最低者中标。当两个报价相同时,进行合同谈判,让价幅度最高的报价单位中标。

第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发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应接受乡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平达乡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安全。工程竣工结算,按有关规定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中标的承包商不得把中标项目转包他人,否则,乡人民政府有权取消承包商的项目施工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平达乡项目办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 作者: ) 责任编辑(作者):pdxzh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