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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9-8-30/2016-0908019 发布机构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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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平达乡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一、总 则(一)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乡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龙陵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本乡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乡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6项:计生罚款(法律文书)、生育证、宅基地审批、新农合医疗报销、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运输许可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2项:婚姻(结婚、离婚)登记、残疾证;服务类事项有11项:城乡低保办理、医疗救助办理、发放重点优抚、临时生活救助发放、出具放(取)环证明、流动人口信息反馈、出具转院单、农民工手册办理、发放五保、更换慢性病卡、小乡干部。

二、行政审批的管理

(一)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精简高效、创新方式、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优化环境的原则。

(二)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审批行为。最大限度地精简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削减前置性条件。

(三)对不具备行政许可特征,但又具有服务功能的审批事项,在本辖区内转为服务事项进行管理,相关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对服务审批事项报请乡人民政府审定。乡人民政府应征询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一个月内给予审定并对相关内容作出公布。

(四)对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属于机关内部管理的审批事项,由实施审批的机关将项目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般的审批事项,乡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保留、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机关清理后报县政府法制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公布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乡人民政府备案,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公示。

(六)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公开审批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标准、责任人和投诉电话,依法接受监督,并向审批对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审批,未出示审批依据、未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的,审批对象有权投诉和举报。

(七)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执行,属于附带收费的审批项目,其所附的收费一并取消,若有因取消审批而出现管理脱节、服务不到位的现象,乡人民政府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审批机关应立即停止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八)对于上级部门下放在乡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把相关事项报请乡人民政府备案,并在全乡范围内公布审批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标准、相关办事人员和投诉电话,接受监督。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含收件清单,全乡所有行政审批单位在该实施细则公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必须制订规范的收件清单报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批准。凡登记类,只要资料证件齐全,当场当时办结;凡备案类,只要资料手续齐全,当天办结;凡审批类,一般情况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凡初审转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时限一般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对报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十一)对必须经过多个审批环节的事项,审批机关应加强协作,优化作业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

对多个审批事项相关联或同一审批事项涉及多个审批机关的,应当实行联合办公集中审批,由首问首办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协调相关审批机关集中到乡便民服务中心并联审批。集中审批的时间为每周星期三(节假日除外),由涉及审批事项的多个审批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负责人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十二)重大项目实行集中办公、集中审批。由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主要是对所需审批协调的重大项目进行集中办公、集中审批,当场协调,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审批时限,做到快速审批、快速办结、快速立项、快速开工建设。集中审批的时间为审批对象提出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十三)审批机关应当每年对本单位审批的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报请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四)审批机关应当每年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和法纪教育,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行政审批的监督

(一)乡纪委为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机构,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投诉电话:0875-6860002;地址: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邮编:678306),对投诉和举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时严格保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首次发现的,由乡人民政府认定审批行为无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的,除由乡人民政府认定审批行为无效外,并由乡纪委视情节轻重对部门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全部上缴乡财政:

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行政审批申请,无故超延规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

2.继续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或将清理后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事前审批的;

3.对联合办公集中审批事项,部门之间相互争抢、推诿,强制申请人单独办理相关手续的;

4.瞒报漏报行政审批事项的;

5.其他违法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 作者: ) 责任编辑(作者):pdxzh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