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9-8-30/2016-0908016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发展规划 | 发布日期 | 2014-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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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并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要求
1.单位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报表等,代表单位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单位相关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等需要签章的,都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经分管领导签字或授权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章。外单位来人要求加盖印章的,必须得到主要领导的批准。
2.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收入证明等一律由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3.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本单位人员外出办理业务,确需带出公章的,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带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纸页上加盖公章。
5.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二、印章的管理
1.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建立《公章使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负责印章的安全,公章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外借。
3.公章保管人因事临时离岗,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长期离岗的,必须在分管领导监督下完成公章交接手续。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记作废,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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