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9-8-30/2016-0908009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发展规划 | 发布日期 | 2014-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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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健全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要情况通报要遵循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要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监督的效果,及时纠正各种不良风气,推动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第三条 各部门是重要事项通报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重要情况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通报内容
第四条 重要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作部署在本乡的执行情况。
(二)乡党代会、人代会、党委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的议题和有关事项,以及作出的决议、决定等。
(三)以乡党委、乡政府名义发出,关系全乡经济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文件。
(四)对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工作措施、意见;本乡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工作情况。
(五)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
(六)事关全乡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对重大违纪案件和重大社会事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七)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八)机构设置、人事变动或干部管理制度调整、改革等。
(九)乡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整改措施。
(十)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 通报程序
第五条 重要情况通报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一)乡党政办提出拟通报事项和拟采取的通报形式,报分管领导预审;
(二)分管领导审核拟通报的内容和拟采取的通报形式,经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三)召开会议通报的,一般应由分管领导通报相关情况。
(四)发文通报的,应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并及时收集整理下级党组织和群众的反馈意见;
(五)对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通报;
(六)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报告或请示,获准同意后再进行通报。
(七)通报时间
1.执行上级的各项重要事项,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报;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在上级机关审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报。通报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本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重要事项,通报组织机关应当在确定重要通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报,通报期限根据通报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免予通报:
(一)属于党内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第四章 通报方式
第七条 根据本乡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通报:
(一)会议通报。适用于可在党内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传达的情况。
(二)文件通报。适用于重要文件、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群体的重要情况通报等。
(三)专题通报。适用于涉及重大活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等,针对部分群体、个人或者部门进行专题通报。
(四)媒体通报。适用于可向全体党员和社会公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
(五)其他通报。适用于可向社会公开的日常性工作或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等,可采取公开栏、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五章 反馈与答复
第九条 组织通报的部门,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通报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通报主管部门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集中收集。
第十条 通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通报组织部门要将通报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乡纪检监察室;并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通报方式参照第七条。
通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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