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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9-8-06_Z/2018-0303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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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平达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达乡2018年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村民委员会,乡直有关单位:

《平达乡2018年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平达乡人民政府

2018 年2月18日

 

平达乡2018年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应对当前森林高火险期严峻形势,严管野外火源,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林区林缘随意用火、时常冒烟的威胁和被动局面,全面打赢森林防火攻坚战。经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研究,决定开展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查处违规用火为核心,以《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为依据,在抓好野外火源管理常规工作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行动小组,开展野外火源督查、检查、巡查活动,从严从快查处违规用火。通过违规用火专项治理,杜绝野外用火,从源头上遏制森林火灾多发、频发、高发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二、实施要点

(一)时间要求。从2月13日开始至雨季到来,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在3级(含3级)以下10天后结束。

(二)责任单位。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各村、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专项治理行动要求。

1.办案组。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成立办案组2支,对林区内和林区周边100米范围内的违规用火进行查处。具体组成人员为:

第一组:

组长:张成留 平达林业站站长

成员:翟永金 平达林业站工作人员

罗国显 平达石斛技术辅导员

第二组:

组长:郭进涛 平达林业站工作人员

成员:杨家荣 平达林业站工作人员

李聪兰 平达林业站工作人员

2.巡查组。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牵头,成立2支8人的巡查组,在防火期间对全乡森林覆盖范围进行巡查。具体组成人员为:

第一组:

组长:董发春 平达林业分管副乡长

成员:杨排昌 护林员

段长洪 护林员

胡祖庆 护林员

蒋贵苍 护林员

第二组:

组长:张成留 平达林业站站长

成员:李发明 护林员

胡定朝 护林员

杨善路 护林员

杨升达 护林员

办案组和巡查组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相机、手机拍照,搜集掌握现场违规用火证据,一经发现违规用火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村规民约从严从快处理,处理后在全乡粘贴通报,处理一起通报一起,以达到警示和宣传的作用。

3.乡党委政府成立专项督查组,监督“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的有效开展。督查组由乡纪委牵头,乡林业站配合,对各村、各单位开展不间断巡查。具体成员为:

组长:李 蔚 乡纪委书记

成员:张成留 平达林业站站长

郭进涛 平达林业站工作人员

工作车辆由林业站负责

重点工作任务:凡是发现在专项行动中不作为、不及时查处违规用火,对违规用火视而不见、见而不查、因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村成立一支由村主任为组长的整治小组,于2018年2月22日-24日召集村民小组长召开部署会议,村小组长于2月25日以前召开户主会议,必须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及违规用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宣传到位。15日后派出人员持续开展督查检查,发现野外用火及时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处理。

5.各单位负责人要将不得野外用火的规定通知到干部职工,由干部职工做好家属工作,做到统一思想,不带头用火。

6.各单位配合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利用信息发布平台将近期森林防火的相关要求发送至广大林农。

7.学校及时安排老师上“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不得野外用火”的专题课,扩大宣传面。

(四)查处依据。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