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4-3/20240715-00006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腊勐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
文号 | 浏览量 |
为保障政务公开机构及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促进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镇纪委、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本镇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三)本镇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搞暗箱操作的;
3.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5.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4.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