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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57-2/20240726-00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人事信息 发布日期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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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陵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龙陵县委 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陵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龙发〔202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龙陵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第三条 将县卫生健康局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县民政局。

将县民政局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民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申报工作,组织、指导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申报工作。

(五)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指导乡镇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负责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和管理、经营性公墓的审核和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负责辖区内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殡葬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组织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龙陵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并 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 保障工作。落实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

(九)组织实施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的执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进行慈善组织认定,核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

县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坚持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龙陵县行政区划图。

(三)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给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八条 县民政局根据本规定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县民政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的日常运转,承担综合协调、文电会务、安全、保密、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宣传、后勤保障、重要文稿的起草、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以及其他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党组(党支部)日常工作,承担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综治维稳、信访、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的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落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财务规章。监管民政事业资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民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协调民政改革、发展重要问题调研。

(二)社会救助股。负责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乡镇了解城乡居民中的贫困人口状况,研究拟订有关政策,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承办国家、省、市财政下达和县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政策。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有关工作。

(三)区划地名、社会事务和社管慈善股

1.负责区划地名工作。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发展规划工作。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和上报审批工作。负责全县与邻县之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指导调处乡镇之间的边界争议,指导、督促乡镇边界勘定工作。负责全县的地名管理工作,指导乡镇的地名命名、更名等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推行标准地名,负责地名档案管理。

2.负责社会事务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落实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执行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做好婚姻登记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相关工作。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辖区内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殡葬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负责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办法。负责权限内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有关工作及日常管理。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许可。负责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协调前置审查事项。负责权限内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分类评估和执法监督工作。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组织。

4.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进行慈善组织认定,核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四)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1.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提出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工作。负责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助老领域标准、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协调推进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融合发展。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儿童福利工作。负责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4名。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

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龙陵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龙陵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25日起施行。